以下就車禍意外事故中,得否請求代車費一事,學術討論研究,相關討論自不得援引其他用途使用。
今有ㄧ汽車交通意外事故發生於甲乙雙方。
致某甲車子受損,需為修復處置。某甲向某乙請求代車費是否有理,拙見如下:
觀其他市面上常見第三人責任險條款,多有「其他財損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按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倘無此車禍意外事故,某甲本可繼續使用其車輛。今甲因車禍事故,致車輛維修,不能使用原車輛,需另支出額外交通費用,該筆費用是否能認定為損害,仍可審究。金額是否合理必要,也是可以討論的。
以上拙見,歡迎各位先進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