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ishoi (pig)》之銘言:
: 小弟堂叔日前發生車禍,不幸身亡,因他騎腳踏車停紅燈時被後方轎車撞死,
: 由於堂叔無業,也沒結婚,父母也已雙亡,只剩三位親姐,平時起居由二姐照顧,但對方
: 保險公司卻因堂叔無妻子與父母為由,不要理賠給他的親屬,請問對方保險公司可以這樣
: 做嗎?而肇事者為七十幾歲老人,目前化療中,也放話說就算告他他也可以保外就醫,雙
: 手一攤。
: 感謝解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
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