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時去美國旅遊時進急診,因有親人在美國唸書所以帳單留親人的地址。
在美國時先收到一張400多鎂的帳單,已用信用卡繳款,回台灣後將這張帳單申請了健保自墊醫藥費。
但後續回國後又來了帳單,4000多鎂,已超過健保六個月內申請的期限(收到的時間已在6個月後,且後續因為這張金額太大,想向醫院提折扣,中間因為醫院帳單地址寫錯寄到別的地方去.....等諸多事情而拖了一年到現在),想請問:
1.已超過健保期限的帳單,可再向健保署申請嗎?
2.我有保富邦的旅平險,本月才將資料寄給富邦,也接到受理的簡訊,但還未核退下來,現在是否可再追加這張4000多鎂的帳單?如不在健保核退單的明細上(健保的核退單僅有400多鎂那筆),富邦是否仍會全額理賠?(旅平險的額度夠)或是折半理賠?
了解以上問題打電話問健保跟富邦最快,但因剛剛接到美國親友被催討這筆費用的訊息(這筆費用經過上述鬼打牆事件,本來想不付變呆帳,醫院也半年多沒再來催繳,但今天突然又打被債公司催討),適逢兩天假日無法立即問,這筆金額不小,實在很焦慮,希望版上有了解的大大能提供訊息,好與親友商量對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