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鼻中膈手術,買保險之前有看耳鼻喉科

作者: Hazer (Hazer)   2019-12-05 19:32:20
https://i.imgur.com/5EslU0l.jpg
5月還6月大醫院看耳鼻喉科,鼻子過敏給鼻噴劑
8月看中醫,說鼻子過敏
*9月買了保險雙實支實付
11月因為感冒再去看小診所耳鼻喉科,說我有點鼻中隔彎曲(就醫紀錄寫急性鼻竇炎
然後11月底看到這篇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528/1571902/
就想說要去動手術
結果現在保險業務員說因為距離買保險的時間太近了我去做公司可能會退保,他建議我不
要去要求理賠,不然會被退保還有扣保費,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為買保險以前醫生也都說是過敏而已,想說至少也該送件看看讓保險公司去查,但保險
業務員說要我不要送理賠,想問問板上意見
作者: hao0315 (浩浩)   2019-12-05 19:34:00
買保險時有告知慢性鼻炎嗎?
作者: Hazer (Hazer)   2019-12-05 19:37:00
簽的時候他沒問 我就也沒提到 因為從小就常常過敏但就想說只是看感冒而已 我買的是遠雄實支實付
作者: quiet93 (台大雲嘉傳真情^^ NI
你可以送件,看保險公司會不會要求調病歷然後被要求調病歷之後,你自己評估要不要為了這次理賠給調病歷可能會因為不實告知理賠+解除契約,或是保險公司願意加除外條款讓你續保要不要送理賠是客戶的權利,怎麼能叫人不要送
作者: dpew (dpew)   2019-12-05 21:32:00
單單沒誠實告知,若病因有關連幾乎是不理賠,這就是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
作者: ARRSNASA (救救北極熊)   2019-12-05 21:36:00
等等樓上各位,鼻炎不是造成鼻中隔彎曲的原因啊也不會是因爲鼻中隔彎曲造成你鼻炎,他開鼻炎最多就是一般感冒而已我是你的話會照樣去開刀,然後照樣送件,只要你前面就診的病歷裡面沒有提到你有鼻中隔彎曲就有很大個機會能理賠
作者: quiet93 (台大雲嘉傳真情^^ NI
會理賠跟不誠實告知是兩回事他在兩個月就診部分就是違反告知這樣開刀是理所當然,誰能叫客戶因為保險放棄治療理賠這次,要求除外繼續承保,直接解除契約都有可能,在客戶同意調病歷前,本來就需要告知各種可能性讓客戶自己選擇
作者: ecologi (人生可憫)   2019-12-05 22:51:00
健康告知事項有印在要保書,保單上也有複印、有保戶簽名都成年人了,契約白紙黑字,不要說自己不知道簽了甚麼理賠事項保險公司要能舉證投保時已在疾病中,方能不賠賠不賠都不妨礙因不實告知致影響保險人危險評估的解約權業務是建議、沒有說不能送理賠,問題在樓主搞不清輕重吧
作者: chino91 (天使馬)   2019-12-05 23:09:00
遠雄....我可以跟你說,一定調病歷
作者: huang14 (有點害怕)   2019-12-05 23:32:00
穩調的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05 23:41:00
依照時間點確實在告知範圍,有不實告知的問題而八月看鼻子,11月就有需要動鼻子,也較難舉證兩者無關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06 12:01:00
解除契約不可能,不賠才是對的
作者: cheng1989 (cheng1989)   2019-12-06 16:31:00
業務員看起來只是善意告知,不覺得他這樣有錯.反而保戶如果因此被解約,要如何舉證動的手術與急性鼻竇炎無關呢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06 17:49:00
契約成立後發現鼻中隔彎曲,先不論是否達需要開刀治療,若投保前已盡告知義務,那舉證鼻竇炎跟鼻中隔彎曲的關聯性是在保險公司,而非由被保人舉證兩者無關連。縱保險人舉證兩者具因果關聯,但頂多也是得免負給付責任。至於保險人的解除權,本件縱被保人未盡告知義務,也仍未達拒保程度,即便當初若告知鼻炎將會加費,也達不到拒保程度,保險人自無行使契約解除權利因本件投保至保險事故發生僅短短數月,保險人一定會調閱病歷,這是保險人的調查義務,調查後縱知有鼻炎未告知(倘無其他未告知事項),一來保險人要舉證鼻炎是事故原因,二來頂多不給付保險金,也不可能有契約解除可能。這業務真爛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06 23:03:00
現在制度只要未達拒保程度,就不能已保64解約了?有段時間沒有在追相關訊息哩之前看判決是只要有達到加費也是可解約的剛查了一下,以拒保程度做判斷的,是82年那時候的版本
作者: saybye (期中考月)   2019-12-07 07:15:00
你附的新聞第一句話就說長期過敏後來去開刀 保險公司應該會主張既往症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07 15:38:00
to b:現行法採『危險估計兼因果關係說』,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除有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危險估計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此觀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自明。惟上揭條文保險人契約解除權要件限於要保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既然要保人故意違反,若再以因果關係加以保護,實為不妥且對同危險團體人不利,故學説上有認為,在不實說明達拒保程度時採『對價平衡說』,不實說明未達拒保程度但影響保費計算時,賦予保險人得加補收保費,以資平衡。至於拒保程度係82年以前標準,應非事實現行法保險人契約解除權行使,須以要保人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為前提,再加上足使保險人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法條文義甚明,b兄可查閱是否為真
作者: line121212 (line)   2019-12-07 23:18:00
雖違反告知義務 但不影響危險評估 是不會被解約的。但賠與解約是兩回事
作者: catcat754 (Linda)   2019-12-11 12:29:00
如果是遠雄.... GG 遠雄一定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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