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等待期30日的問題

作者: aa0202 ( 噗)   2019-12-11 20:18:10
想請問各位
10/28保險簽字,中間各種檢查,拖到11/28完成保險。
在11/28因為檢查回診發現懷孕。
請問這張如果到時生產符合非自願剖腹產,它會理賠嗎?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1 20:28:00
懷孕不是「疾病」吧!?疾病是指30天後發生的疾病。到時真的發生了胎位不正等8項原因而非自願剖腹生產,早就很多個月以後了不是嗎 哈!順便弱弱的問,您的業務不見人了嗎?還是已讀不回?才簽完單耶…
作者: aa0202 ( 噗)   2019-12-11 20:32:00
業務說剛好卡30天尷尬期,80-90%不會理賠
作者: dan512215 (人文主義研究中心的打雜~)   2019-12-11 20:42:00
又不是這30天生產... 也不是未誠實告知
作者: REAW (LoveLoveLove)   2019-12-11 20:44:00
你還是換個業務吧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1 21:15:00
請業務好好加強本職學能吧。如果是菜鳥就算了可原諒。如是老鳥~唉~
作者: calebhsu (白喵)   2019-12-11 21:50:00
借問類似的問題,前一週參加公司健檢,技師口頭說超音波可能有問題,建議等報告出來後再去追蹤,但大約一個月左右才會出健檢報告。我目前打算新增保單,1.是否只要按之前既有的體況告知即可。畢竟報告還沒出來。2.出報告的時間(未就醫)是否影響理賠?例如在送件30天內,報告出來但我沒就醫補充,我原本就打算新增保單,只是還在討論。另員工健檢是醫院派人到公司檢查,我本人沒有去過這家醫院,也沒有過健保卡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1 22:23:00
一般的健康保險,縱然締約時被保人善意不知已罹患疾病或懷孕,依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仍不必負擔保險責任因此要看著床的日期
作者: quiet93 (台大雲嘉傳真情^^ NI
不知已罹患疾病,為什麼保險人不用負責?!還是要以就診紀錄為依據阿,不然發現癌症第三期,難道保險公司能說簽約時是不知情第一期所以不用負責?!
作者: evolution999 (唱歌拉)   2019-12-11 22:38:00
保險人不必負擔責任?真的假的...z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1 23:03:00
請看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現在有等待期的醫療險,等待期的保險費都已扣除,什麼第幾期云云,那只是情感大於理性
作者: quiet93 (台大雲嘉傳真情^^ NI
那你需要補充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不要這樣嚇大家,何必呢關於保險法127條,疾病的認定時點明明超多學說跟實務討論,不是法條寫出來就能認定如果採外表跡象說,不會是在著床時,至少是在經期沒來時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9-12-11 23:44:00
懷孕是少數可以採回推法判斷約在哪天發生的狀況假設真的怎麼算都在投保前就懷孕,就有保127之適用實務上,大多數若只差一個月左右,保險公司不會抓太死以10/28簽字來看,保單生效日應當在10月底那邊只要懷孕回推也不在10月底當時,那就有理賠空間至於等待期30天,那應當只受限於疾病定義但依照保127來看,疾病不等於懷孕,故不是用等待期至於學說跟實務部分,本就有幾種方向,就看要採哪個囉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9-12-12 02:51:00
評議中心的評議案處理方式似乎都不是推文中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3:50:00
https://i.imgur.com/WMfZG8Q.jpg葉啟洲,保險法案例研習 修訂五版 P.451法律、判決、甚至評議的效力與位階,各位應該要稍有瞭解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8:54:00
都100%按法律來以保險公司有利的角度較真執行的話,該保險公司的風評和社會形象會很差。實務執行上不止法律,包括條款有時也要有執行上常有融通空間,以條款來說,非自願剖腹其中一條件是提前破水超過24H且合併感染。個人處理過一案例是只破水8小時,醫生(多半不懂保險)就叫趕快剖腹了(難道要為了保險還讓孩子繼續呆16小時且wait 到感染發生為止?太不人道了吧?) 保戶當然慌,也一切聽醫生的。之後送三家實支,有兩家沒囉嗦下來個人處理過一案例是只破水8小時,醫生(多半不懂保險)就叫趕快剖腹了(難道要為了保險還讓孩子繼續呆16小時且wait 到感染發生為止?太不人道了吧?)保戶當然慌,也一切聽醫生的。之後送三家實支,有兩家沒囉嗦下來了。第三家堅持要100%依照條款,未滿24小時保戶當然慌,也一切聽醫生的。之後送三家實支,有兩家沒囉嗦下來了。第三家堅持要100%依照條款,未滿24小時又未有合併感染,不理賠。我知道,第三家沒錯,他是對的。可是????…法律歸法律,課堂上研究;實務歸實務,社會形象也要顧!(送訊不斷卡住導致推文重行sorry)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9:09:00
樓上不知在胡謅什麼?要情理法你就去跪醫生就好了,買什麼保險?保險契約兩個大原則,其中對價平衡就是在保障同一危險團體中其他被保人。除非契約明文保險期間追溯至生效日前,否則憑什麼要保險公司吞下去?你一開始說本件保險業務員如何如何,但你現在所說的又專業到哪裡?不會就去學,不要來萬惡保險公司那一套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9:14:00
樓上您不妨跟破水八小時的產婦講,您的寶寶要繼續難為他在子宮再呆16小時,且等到感染為止,再叫醫生剖腹!產婦也會跟您說「那買什麼保險!!!」把您課堂和論文的東西帶回課堂和寫您的博士論文出書吧!如果您有保戶的話我為您的保戶祈福!還要為那個小 baby 祈福…z 叔叔是法學博士,要你繼續呆…聽他的我已舉例且說第三家是對的,這樣還不行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9:30:00
to q:你所謂的外表跡象說,若是指最高院90年台上89號裁定,有學者認為此實務見解逸脫了法條文義,已非法律解釋而是法律續造,而葉教授則是認為此見解混淆追溯保險與保127條,影響對價平衡並非妥當。再者,今年大法庭制度上路後,過去最高院選編的「判例」,若查無判決全文,將不再適用拘束法官見解,更遑論上揭裁定不過只是先例而已那個o先生,給你一小時收回你的誹謗言論,並於此板道歉,否則後果自負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9:33:00
您的「甲說」和「葉教授說」,拿到真實社會有多少可以您的「甲說」和「葉教授說」,拿到真實社會有多少可以兌現性?沒關係,您高興就好。我保戶的baby待八小時我您的「甲說」和「葉教授說」,拿到真實社會有多少可以兌現性?沒關係,您高興就好。我保戶的baby待八小時我去跪醫生,您保戶的baby您就堅持照條款和法條來,我們各走各的路,Ok?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9:35:00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9:37:00
好,我收回「OLDbaojing: z 叔叔是法學博士,要你繼續呆…聽他的」這句話。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9:37:00
你可以查看陳俊元教授在靜宜法學的見解,江朝國教授在台灣法學雜誌的論保前疾病與追溯保險一文,你也可以看看不但而要收回,而且要道歉葉啟洲教授多大能耐我是不知道,但討論保險法沒人輕視他的見解倒是真的,除非有眼無珠再說一次,o先生請於今日10:32前道歉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9:41:00
好,我收回「OLDbaojing: z 叔叔是法學博士,要你繼續呆…聽他的」這句話,並向 z 大致歉此不當語句。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9:43:00
接受你的道歉,下不為例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9:44:00
您就當我是「丁說」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09:47:00
期待你在專業期刊發表你的見解,if you can
作者: OLDbaojing (baojing)   2019-12-12 09:57:00
我高中畢業,沒那個能耐。那再降一級改「戊說」好了。再次申明,z大我從頭到尾都承認您是對的,並且收回了不當語句且致歉(因為每個人能接受的開玩笑程度不一樣),我只是說保險公司在執行實務上,還有社會形象的問題,會與法律甚至條款有出入。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9-12-12 11:00:00
我只補充一句:現在醫生對保險契約的認識超過90%的保險業務員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9-12-14 00:07:00
回到原po的問題 我認為符合非自願剖腹產 是需要賠的分娩或懷孕 不是疾病,乃自然生理現象非自願剖腹產 我認為除外的除外 理應理賠
作者: asos82333 (阿扁是我爹)   2019-12-14 02:11:00
講個實務上的吧,就是照保險法127條走,只要診斷書妊娠週數推回投保日為保前就是不給付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9-12-14 23:17:00
請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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