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保法第32條,保險人按強制險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
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縱使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然其所為之傷害醫療、殘廢、死亡給付都可視為賠償金額
一部分。
死亡件通常看的是生前急救費用、喪葬費用、慰撫金(僅父母 子女 配偶 得請求。民法1
94條)、撫養費(是否有受死者撫養之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及父母)
也就是說,得請求賠償的人數越多,會影響判賠金額之多寡。以及還有肇事責任比例分攤
(過失相抵 民法217條)
舉例:當某一死亡件,法官經審理及其所得之心證,認定500萬為合理之損失金額,當雙
方肇事責任為70:30,被告(加害人)應負七成責任時,則被告應賠償350萬(500萬乘以7
0%)
而強制險已領取200萬時,視為被告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所以被告須再給付150萬賠償金。
以上就是現行法院審理的車禍傷害或死亡的計算方式
剩下的這150萬,倘被告有額外加保第三人責任險,由第三人責任險賠付。
如果第三人責任險還是不夠賠,就看是否有再保超額,有的話則啟動超額賠付不足部份
不足就是被告自行負擔。
責任險是依民法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付賠償之責。它並不是定額
保險,更不是一件案子求償金額在保額內,保險公司就必須全吞,而是要看其求償金額是
否具合理正當性(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審理也是這樣,絕不會是原告求償多少,法
院就判多少)。
至於原PO所提問的部份,因為資訊完全不充足(請求權人數、事故責任歸屬、有無撫養費
問題、雙方學經歷收入等有很多因素會影響一件案子的賠償金額),無法跟您說合理的金
額是多少。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
※ 引述《rizing (和平之後)》之銘言:
: 大家好,這件事後續追蹤還是有些想請教
: 首先是強制險200萬的部分,保險公司說只能出100萬,這跟我想的還有我查的感覺不太
一
: 另外,第三責任險好像只願意出30萬,因為我沒去聽,只隱約經由轉述知道就是保險公
司
: 對方本來有和解意願好像也變成要提告
: 保險公司申訴電話也沒有個答案
: 所以保險這東西真的很不保險的感覺,朋友律師也請了,想跟大家請教是朋友該如何繼
續
: ※ 引述《rizing (和平之後)》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在本版代替朋友詢問,朋友最近有交通意外,最後造成騎士不幸死亡
: : 雙方願意和解
: : 朋友是保新光保險 強制險200萬 第三人責任險200萬/400萬 超額險1000萬
: : 不過目前和解 家屬希望大概600萬左右賠償 保險業務說只能賠強制險200+責任險5
0?
: : 超額險的部分業務說沒辦法啟動
: : 感覺和朋友認知是有些落差
: : 不知道有沒有版友有類似經驗
: : 就是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金額 大概應該是多少
: : 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