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因車禍申請強制險理賠,在診斷證明書上有列出病名有髕骨骨折和脛骨平台骨折
下面節錄醫書矚言
"於民國109年X月X日接受骨折復位及內固定手術,術後因行動不便需他人照顧,
因行動不便宜休養三個月"
想請問大家
1. 根據上面的矚言保險公司目前只理賠住院期間的看護費,並要求再新開診斷證明書
加上"需他人照顧三個月",才會理賠一個月的看護費。請問這樣合理嗎?
還是以上的文意就可以要求一個月的看護費了?
2. 有自費購買拐杖跟醫師建議的膝支架,這部分強制險看起來也沒理賠,是一樣要寫在
診斷證明書內才會理賠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