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在109年5月的時候確診癌症,在新光107年10月跟12月簽了失能跟醫療險各一張,現在新光以投保期間沒有告知兩個月內曾多次接受醫生治療為由,要解除保單
我看保單裡面是有一條”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癒或用藥”,母親是勾否,因為我媽其實不懂,她說業務員只是問她有沒有開刀,最近有沒有重大傷病,她回沒有,之後就簽名,請教一下保險公司可以用這個理由解除保單嗎?
如果這條成立的話,那我家所有保單都是可以解除的,因為我媽幫我們家所有小孩買保單都沒問過,那兩個月有沒有看過醫生,都是業務員幫她勾否,然後就簽名,如果這條成立,我家保單是不是可能都無效,不然就要一張一張保單去查那段時間有沒有看醫生
不好意思,打得有點長,就是想請教這樣合理嗎?可以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