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我有個房屋貸款的火險原本要在9/23 繳火險保費,
但是因為一直沒收到繳費單,我也壓根忘了這件事...
直到這幾天才接到銀行電話要辦,說我可以由銀行配合的保險,
或是我自己另外去找保險來辦。
我跟銀行說我會另外找保險公司辦,火險保費我會從預計繳保險費當天(11/30)開始算,
銀行說我的火險保費是連續的,要我從9/23 算起...
我跟銀行說這不太合理呀,我度過了9/24~ 11/29 風險期,
為什麼我要繳過去已經平安無事的費用,這段期間我沒收到火險保費的通知,
這不是我的問題,這兩個月的風險已經過了,我認知沒必要保過去時間的保險,
請問我這樣主張合理嗎?
和作保險相關的朋友聊,房屋火險是一種自動續保的概念,
房屋險大部分是銀行要擔保的,所以房屋險不能斷,才會這樣的流程,
朋友覺得應該還是以9/23 來續保起算。
雖然說這兩個月的保費沒多少錢,但是我還是想多問問網友意見,
弄清楚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