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打球意外跌倒造成一顆門牙斷裂,在健保牙科診所花費2萬安裝假牙,理賠時卻被
告知2萬元部分只賠65%,因為安裝當天沒有使用健保的收據,所以就被當作不以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
(保險:意外實支上限5萬)
我所認知去診所就被收健保卡(為健保身分),但安裝假牙當天是自費項目(沒有使用健保
紀錄),而且安裝前做治療屬於健保有收據,保險抓著安裝假牙當天沒有健保收據而認定
不以健保身分治療。
難道安裝假牙當天應該再用健保洗個牙這樣才能證明健保身分嗎…
想請問保險公司這樣認定是合理的嗎?謝謝。
題外話:最一開始保險員還想用我沒保的條款以一顆牙一萬打發...第一次理賠真的心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