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底幫剛出生的寶寶投保全球人壽XHR要做為第二家實支(第一家是遠雄),主約
是DDB保額20萬,剛好前幾篇有版友詢問XHR搭配主約的問題,已跟業務確認過,如果主約
DDB理賠給付後效力終止(保單條款第13條),附約效力也會終止,當初沒確認過這塊即
投保,想請問版友們,這樣假設只要主約DDB先行理賠了,那附約XHR也跟著終止了,選擇
DDB當主約保第二家醫療實支意義是不是不大呢(因為當時只想壓低主約保費)..?有跟
業務討論,先解約DDB再重新投保新主約,但業務說這樣容易被照會核保可能不過,而且
也會有保障的空窗期,想破頭了還是揪結在這裡,暫時想到下列幾個做法:
1、繼續繳(不要在意附約因主約理賠而效力終止的問題)
2、投保新主約,核保過後再將DDB解約,然後再附加XHR到新保單(但不確定這方式可不
可行...是我自己想的@@)
3、不繳了,選擇投保另一家實支實付,全球解約(或讓它停效)
以上,還望版上高手能協助解惑或提供建議,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