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1-02-18 04:02:00去看744號解釋,限制業務員只用經所屬公司核准除的文宣,除了位階(公會決議什麼都不是)有問題,目的跟手段應該ok這個自律規範第4條,規範的是保險公司對於商品應揭露及禁止事項,這恰好是民眾知的權利訴求相呼應,而且,第4條規範客體主是保險公司,所以下一條第4條之1明文要求業務員只能使用經核可文宣廣告。然而,只准使用經核可文宣廣告是否為事前言論審查變相限制言論自由?依釋字744理由書,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But,有原則就是會有例外,所以大法官接著說:「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而過往保險業務員以欺瞞、不正方式締結契約歷史斑斑可考,這也難怪要限制業務員言論自由,當然,最大問題還是法律位階,限制基本權利,須以法律為之,縱實務問題鉅細靡遺,難以法律為全部規範,但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為之,其授權必須符合明確性。所以問題不在限制言論自由,問題在用什麼方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