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金牌女業務吸金逾6億 台高院判10年刑、吐1.9億
聯合報 / 王宏舜
中華郵政瑞芳郵局張姓業務員任職期間,私自以一次繳清扣抵利息的保費,或繳100萬元
每年享有4%以上年息,共招徠887張郵政簡易壽險保單,收受保險金高達6億多元。張女因
投資失利,無力支付客戶後續保費而曝光。基隆地方法院依銀行法判張女10年徒刑,台灣
高等法院今撤銷改判,但仍維持10年刑,沒收或追徵未扣案的1億9538萬元。
張女擔任瑞芳郵局業務員,負責窗口一般行政兼辦郵政簡易壽險銷售等業務。張女為賺取
業績與收受款項、資金運用,自2010年起在瑞芳郵局私下承諾欲投保客戶,若將首期應繳
保費繳納成功後,即可以期滿保險金預扣年息4%計算,並躉繳所餘保費,如同坊間金融業
美金保單,可享有4%高額年息。
以6年期「簡易人壽吉利保險」為例,依中華郵政所定繳款方式,應每年繳納保費16萬多
元(依保戶年齡變動,年齡越大保費越貴),6年合計應繳96萬多元,期滿後始可領回100
萬元。
張女私下承諾保戶,僅需躉繳76萬元後,就不用再依規定年繳保費,期滿後也可領回100
萬元;或由保戶躉繳100萬元,6年依4%年息計算共24萬元,另附送1萬元保額,6年期滿可
領回125萬元方式招徠客戶。
張女提供的投保方式利率優於中華郵政所原本規定,民眾爭相向張女投保。張女對不特定
多數人非法收受款項、資金,並約定給付與保費顯不相當利息,即張女向保方所稱的退佣
。
從2010年起到2017年6月間,張女以這種方式招攬郵政簡易壽險共887件,收受保險金達6
億2427萬8615元,導致中華郵政損害達2億6505萬1104元;中華郵政遭誤導,還給付張女1
98萬7517元佣金。
郵局2017年6月19日接獲檢舉,展開內部調查,瑞芳郵局同年6月29日解除張女辦理儲、匯
、壽險工作權限。全案經中華郵政提告,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偵辦後送辦。張女另由中華
郵政政風人員陪同到廉政署自首,因非屬公務員,廉政署函請基隆地檢署偵查、起訴。
基院審理時,張女否認違反銀行法、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
等犯行,辯稱所有的保單從頭到尾都是賺業績,不是要賺獎金跟吸取資金。她從未主動跟
保戶提起要做這項保單,「都是客戶一個傳一個直接找我……我完全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
的」。她說,長官都看過她承接的保單,沒有人告訴她那是違法的,甚至鼓勵她繼續做業
績。
一審指出,依照中華郵政訂定方式繳納保費,保戶6年期滿可享保險利益3萬多元,但依張
女一次躉繳保費方式,6年期滿保戶可得24、25萬元高額利息(或稱退佣),年利率達5.2
6%以上。張女以躉繳保費4%的利息,向不特定人招攬郵政簡易壽險,較一般銀行最優惠
存款、債券市場債務利率高,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行
為。
基院以張女向保戶收取躉繳保險費後,保險金存入自己或不知情配偶、子女及親戚帳戶,
部分供繳納客戶後期保費,部分用於投資基金、債券及美金保單等金融商品,認定觸犯銀
行法,判10年徒刑。
高等法院認為張女犯銀行法第125條「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判她有期徒刑10年,且未扣案的1億9344萬餘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追徵,另外一筆
沒扣案的193萬餘元也沒收。
民事部分,因東窗事發後中華郵政與保戶解約,向張女提告求償5千萬元,基院認為中華
郵政商譽受損且被金管會裁罰,判張女如數賠償。
出處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89597
想法評論:
這是台灣保險史上最大挪用保費案後續判決
https://www.chinatimes.com/amp/newspapers/20180314000235-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