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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88年5月11日以自己為要被保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A主約,並附
加住院日額醫療附約及手術醫療附約。
甲向評議中心抱怨,主約於繳費期滿前,自己曾請保險業務員乙協助辦理
附約續保事宜,不料乙卻沒完成續保,乙也已經向本人坦承疏失,丙保險
公司不該依然故我拒絕本人續保!
丙保險公司解釋,根據保單條款約定,甲本可在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向
本公司提出續約以使附約繼續有效,但甲並未在保單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送
交申請文件,對其遲延提出申請續保一事只能婉拒。
另外,因主、附約分別為自獨立之契約,可否在保險期滿前續保,應依主
、附約各自條款決定,既然甲投保之附約並無「保證續保」,本公司無法
同意甲在超過申請期限後才提出續保申請。
【評議中心見解-保戶甲雖稱已請保險業務員乙協助辦理續保,但事實上
丙保險公司並未收到任何續保申請文件,丙以此拒絕甲之續保請求並無不
可。但針對乙協助續保之疏失導致無法完成續保,造成甲權益受損之部份
,保險公司仍應補償一定金額予甲!】
一、主約之保單條款約定約定:「本契約被保險人以『標準體』簽單承保
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1個月前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
申請續約,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此項續約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且要保
人不需出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住院日額醫療附約條款分別
約定:「本附約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
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
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二、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手術醫療附約條款分別約定:「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
作不續保通知,則本附約視為續保,...除被保險人年齡屆至第7條續保
保險期限或有第18條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第18條約定: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二、主契約終
止或消滅時。...」從各個保單條款約定可知,甲在保險期間屆滿前並
非當然無法續保,只要依條款約定方式提出續約,且不涉及條款中無
法續保之情形下,丙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甲的續保申請。
二、依各條款約定,兩附約並非無法續保,只是仍須由甲依條款約定
(如提出書面申請、交付附約續期保費、未以書面作不續保通知等)
提出申請才行,由於相關續保要件均已載明在保單條款上,保戶應明
知或可得而知其約定,不能推諉自己全然不知或全部怪罪遭乙誤導而
無法完成續保。甲既然未於約定期限內依約完成續保,丙保險公司於
主約繳費期滿前,未能收到續保申請文件下拒絕甲之申請續保,確實
符合條款約定,作法並無違誤。
三、又查,甲主張曾請保險業員乙協助辦理續保,從甲提出的LINE通
訊紀錄觀察,以及乙出具聲明書可得知,乙已經坦承協助其於協助續
保事宜上確有疏失。
四、綜上論述,乙受僱於丙,其疏失損及甲之續保權益,本中心衡酌
一切事證,依金保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丙保險公司應補償新臺幣
○○○萬元予甲。
結論:
1、由此案例可知,民眾請業務員協助代送續保文件時,應注意事後
再向保險公司確認是否收到申請文件。因保險契約存在於保險業者
與保戶之間,千萬別認為把文件丟給業務員就萬事OK,若不致電詢
問業者是否收到文件,也不太可能發現業務員怠於送件(當然自己
送不用麻煩業務員更好),維護權益還是要靠自己。
2、保險業務員幫忙保戶送交或辦理「續保」文件,能不能解釋為業
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如果不能算「招攬行
為」,似乎也只能解釋成業務員的「服務行為」(好意施惠),而
非業務員的應盡義務(本案丙業者於法並無提醒保戶續保之義務)。
3、本案中,保戶甲確實未依保單條款約定完成續保流程,評議中
心認定甲要求丙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並無理由。不過,對於保業務員
乙協助甲辦理續保時,因其個人疏失導致甲續保失敗這部份(業務
員自承疏失+保留LINE對話紀錄為證),保險公司不該置身事外,
因此依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丙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一定補償金額予甲
。(詳參108評1650評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