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本人遇到一個車禍,
雙方機車擦撞、雙方人車皆無倒,
對方手腳扭傷,當時看起來沒有外表可見之皮肉相關傷害,
雙方機車擦撞,
對方機車車體上有摩擦傷痕或內部的小損傷,目前仍可繼續騎乘,
但實際車損狀況目前未知。
我方騎車自認錯誤較大,沒有想要有任何索賠或追究,
且因為雙方人身傷勢、車財損也都較小,
所以我方想盡量私下和解,不想進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目前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1. 我方想直接請對方提出需要賠償之『醫療費用』、『修車費用』、『相關費用』,
確定金額且簽訂和解書後,就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對方,
請問這樣還有別的事情或細節需要注意的嗎?
2. 對方有提到可能會申請意外險等等,
這邊想請問的是,如果我賠償對方之後,
對方另外去申請『意外險』或『強制險』之類的給付,
之後,他的保險公司會再來找我做代位求償,再讓我賠一次嗎?
3. 對方申請哪些保險給付之後,我會被對方的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這邊主要是想跟對方講說,
a. 如果對方申請給付之後,我方會被對方代位求償的部份,
我方就乾脆直接支付,免除之後還要被對方保險公司以民事求償之麻煩,
b. 如果不會被代位求償的部份,那就是對方本身保險之利益補償,
那就讓對方自己去申請,跟我沒關係,
請問這部份,哪些部份會被代位求償,哪些不會,該如何釐清呢?
或者該如何談呢?
希望各位鄉民、前輩可以幫忙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