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保了一個10年期的醫療保險(媽媽為要保人,我是被保險人)
契約在今年6月到期
結果因為沒接到續保通知而漏未續保
最近想做保單健檢的時候才發現 QQ
想請問如果重新續保的話
"等待期"或是"既往症的認定"(註)等項目都是比照新投保戶的規定嗎 ?
因為如果是續保好像就不能依照體況調整保費,只能依照年齡調整(?)
老了10歲身體狀況大不如前阿 >"<
或是有什麼可以爭取的方向嗎
謝謝解惑
(註)
101/6保單成立,110/6保單到期
假設110/10發現某種疾病申請理賠
狀況1(有成功續保10年,到120/6到期)
這時候110/10發生的疾病應該不能被主張為既往症而不理賠
狀況2(未續保,直到110/11才重新續保)
這時候110/10發生的疾病,是不是就會被視為是既往症而不理賠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