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tacyyh (消失的射手座)
2022-03-27 11:31:47大姑3個月前發生車禍
(對方汽車,大姑摩托車)
原本以為只是小傷口,後來因為傷口太深
造成蜂窩性組織炎
住院3天
之後還連續10天去醫院進行高壓氧治療
因為是上班途中,算職災,
公司還是有給付她請假時的薪水
上星期談合解
大姑有說工作損失1個月
(醫生診斷證明書寫要休養1個月)
但對方明x保險公司卻說
他們只給付她請假期間公司未給付的薪資差額
請大姑提供這幾個月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表
(因為保險公司說薪資條有可能造假)
這樣合理嗎?
個人銀行的明細一定要提供才可以理賠工作損失?
而且請假期間的薪水,
是因為職災公司才給予的。
這樣保險公司就不用理賠工作損失這塊?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2-03-27 12:58:00
某種程度算合理 沒領到的才叫損失
作者:
kobeyen (kobeyen)
2022-03-27 13:20:00一樓有看內文嗎哈哈哈損害賠償原則合理啊
作者: toyamaka 2022-03-27 15:54:00
笑死,沒損失要什麼薪資賠償!上法院準備被法官打臉吧
作者: meteor1109 (小有有) 2022-03-27 15:56:00
不用理他,職災給付不等於給薪項目看錯,這樣保險公司說的有道理
作者:
carter09 (We Still Believe)
2022-03-27 18:11:00加害者非雇主,不適用損益相抵。職災給付是勞基法補償勞工,與車禍造成受害人無法工作的損失是兩回事。
理賠最愛講幹話,回歸到保險契約依照請求權基礎就明暸
樓上應該很多人都不知道職災補償跟民事賠償基於請求權基礎的不同是可以同時請求的吧
以刑逼民 結案保險公司不賠就把他開在精神慰撫金裡面就好啦 山不轉路轉 跟保險公司爭沒啥意義你覺得有多少損失就開多少調解不成就讓法院認證賠償金額
作者:
kenliu (kenliu)
2022-03-28 12:41:00用精神賠償補這塊
作者:
anijain (ANi)
2022-03-28 17:31:00薪資條有蓋公司章的話才可以佐證有些薪資條只是一個Excel就能打出來的表格,連章都沒蓋,確實有疑慮另外,僱主給付薪資是基於勞基法的補償責任,跟民法的侵權賠償責任不同
作者: linjay49 (J.Studio婚攝) 2022-03-29 00:49:00
反正用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求償,然後到調解委員會協商基本上不要開價太誇張都會在一定基礎上達到共識完成和解另外如果保險公司只能支付到某金額上限,可以請加害者補有投保責任險不代表加害者就都不需要負責。近期經驗是保險公司支付12萬,後來請加害者追加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