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兩次住院期間門診理賠一事。
背景:
第一次住院:家中長輩因頸椎開刀,住骨科病房,3/26出院。
4/6 回診 (三個門診)
第二次住院:4/9因消化道出血,入住在內科病房。
保險公司條文:
倘被保險人因第十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於其住院診
療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一週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療時,本公司按其門診實際支出之
醫療費用,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惟以每日一次門診、每次給付金額最高新台幣伍
佰元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接受手術診療時,其住院診療前一週內或出院後二週內之
門診醫療費用依前項約定辦理。
詢問事項:
長輩行動不便,且在疫情期間,希望減少出門次數,
所以我們4/6回診掛了三個門診,申請第一次住院理賠時也檢附三張收據
(業務說都先付上,用不到的公司會退還),
保險公司給付了該天共一次門診500元的理賠,
以上都合乎條文。
目前要申請第二次住院的理賠,
不知道能否依「住院前一周門診」的條文,申請4/6尚未理賠的其中一項門診支出?
但業務說「同一日期,只會賠一次』,不會再賠4/6的任何費用了。
請教大家,是否這是普遍的行規,還是有爭取空間?
附註:
1. 該公司可以同一主約雙實支
2. 已經收到紙本理賠給付通知書,但未見寄回未理賠的門診收據。
業務表示:「多餘的兩張收據,有要取回,可以寫申請書跟理賠部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