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原文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8 條 1.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
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為前篇推文有提到如果要保書寫到第48條的話"照顧者"就不理賠居隔的說法;
看新安東京的要保書確實有把第48條第1項的條文寫進來,如此照顧者可能會因"未"接
觸病人或傳染者而不理賠;
但如果是像和泰補償型B的要保書寫道: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的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受
衛生主管機關對該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接受隔離處置者(不含確
診後接受隔離治療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定額給付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保險金。
因為和泰要保書僅提及符合第48條,但沒強調第1項的條文,如此大家討論的"照顧者"
是否就能用第2項的「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請求理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