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仙以前有發文問金管會這條過
啊邦叫個剛畢業的打來
之之唔唔講的不清不楚
被我一直質疑,最後用撒嬌的說了_
你不要在這裡聽一堆跟你說這沒差,請問現在保險公司各種不認帳,各種
自我解釋條文,你覺得呢?
不重要,人身險用不到,法務會沒事特別列上去保單條款膩?
到時你被刁,是跟你說沒差的,會付你理賠金哦?
發文問金管會
※ 引述《Arthurseed (Arthur)》之銘言:
: 借個文問一下
: 我最近在細看條文時也發現這一條
: 金管會也說兩年內都可申請
: 但這條就有限十日內
: 使我感到很困惑
: 還是說我只要通知業務員,兩年內補齊資料就好?
: 前一篇文中有大大提到不會有爭議
: 以及通知義務不是這樣用的
: 對此我相當好奇
: 不知道是否有大大能花點時間解說一下呢?
: 感謝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