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聊沒事回一篇好了,
先講結論,拿到主管機關發的強制隔離通知書就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48條開立)
陪同隔離什麼小的是保險公司自創不用理,
隔離險保險事故發生是主管機關認你有傳染病防治法48條的情況隔離你,
隔離通知書是證明確有此事。
有實質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人是主管機關,不是保險公司、鍵盤專家,
只要你拿到接觸隔離的居隔書,就代表主管機關認定你是該條的適用對象,
其他人無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將來即便去法院訴訟,法院也只能審查合法性,
有一派最常的論點是,阿你就是自願陪同隔離,不符合balabala,
這就是在做實質判斷了,你無權審核主管機關的認定,
任何人、包含保險公司在內只能形式上去看這張居隔書,
有沒有偽造、個人資料有沒有填錯等,沒有的話你就得認這個人是被主管機關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匡列隔離,保險事故發生。
那有的人會說,這個根本不符合強制隔離,怎麼能開?
請去法院訴訟,由法院來確認主管機關違法,
這邊後續會接到國賠的問題(被匡列人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而限制人身自由)
最後,說自願陪同隔離最弔詭的是,這些人有收到居隔書,性質是強制隔離
自願跟強制如何並存?
ps.保險公司受保險契約拘束,並據此理賠,
傳染病防治法48條規範的是主管機關跟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跟保險公司無關,
保險公司不能越俎代庖跑去說依傳染病防治法48條認定保戶不合資格,
那是把自己放到主管機關的位置或是訴願機關的位置上。
講白了,主管機關怎麼認定不甘保險公司的事。
然後金管會也是吃飽了撐著跑出來想幫忙解套,但它忘記權力分立的概念,
它自己也不能去審查衛服部或縣市政府開出來的居隔書,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上面老大說可以不用賠,當然就順水推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