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場車禍,訴訟當事人是原告跟被告,原告是對造,被告是你,你們雙方才是當事人適
格,保險公司不是
2.保險公司沒有義務要幫你寫答辯狀,因為對造告的是你,不是保險公司,訴訟的不利益
原本就是你自己要承擔
3.保險公司當事人不適格,這場訴訟跟保險公司無關,但因為有車險契約緣故,所以保額
內對保險公司的不利益,保險公司會有損失,最後會被法院判決效力所及,所以保險公司
是用共同訴訟參加人一起參與訴訟,以保障保額內的理賠對公司的不利益,這也是推文車
險理賠所講只能對保額內的不利益做抗辯
4.但是,超過保額後的不利益,依然要當事人承擔,所以如果金額太大還是自己請律師吧
,不要以為付了幾千塊保險費就要保險公司幫你理賠、打官司,那不是保險公司要承擔的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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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ckania (法拉肯)》之銘言:
: 小弟因年初出車禍
: 因調解不成
: 目前跟對方走到民事官司
: 法院要求提答辯狀
: 這部分應該有保險公司代寫
: 還是肇事者負責
: 一般狀況不是保險公司代寫嗎
: 本人承保旺旺友聯
: 望各位大大指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