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業務員是親戚,早期也沒有很明確規範業務員不得代保管要保人的存簿跟印章,
民國89年的時候,投保時也才國一。
結果投保期間被業務員拿保單偽造簽名拿去做保單貸款,要保人被偽造,
連法定代理也也被偽造簽名,錢被匯到帳戶也被領走,
陸續去追查,保單借款非本人簽名,且提領的時間本人都有不在場證明(人在A地卻在B地
被領錢),
保單借款的地址、電話都是錯的,甚至連要保人地址、電話都被改了,所以收不到任何的
通知。
發現後去跟保險公司申訴,提出相關佐證,保險公司都已經談到理賠員出面處理,
結果理賠員寄了一份紙本書函給的回覆是,大意是:
「雖然你主張不是親自簽名的保單借款,
但是錢是匯到你的戶頭,如果你堅持不是你簽名的借款,
那就是不當得利,我們會要求你將本金利息還給保險公司」
.........
傻眼,保戶被偽造簽名借款,錢還被領走,
居然保戶是不當得利要還錢...可以這樣玩的嗎?
雖然已經將案件送到評議中心去處理了,看起來也是只會到最後階段,
如果保險公司這樣真的這樣玩過,那業務員似乎也不用太認真推保險了,
找幾個有錢的這樣搞就賺翻了吧?反正保險公司幫你搓掉也沒差吧。
查了多間保險公司案例 這根本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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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不同的是我根本沒申請過保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