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經送件核保中了,最近重看健康告知書才發現有一條是像下面這樣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
1失明? 2.是否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歷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3以下?
我有一眼有先天性弱視,因為小時候沒治療,所以現在就算戴眼鏡視力也無法恢復到正常
每次健檢弱視的那一眼視力都在0.3-0.1之間,每次檢查數值都不太一樣,
但健康告知書上的這一條詢問是否矯正後仍在0.3以下
我已經忘記小時候有沒有治療過了,只記得小時候爸媽有帶我去眼科
醫生說已經來不及治療,印象中是有給眼藥水回家滴,
想問這個算是矯正後視力仍在0.3以下的情況嗎
因為真的忘記有沒有治療過,只有印象有去眼科檢查,
而且是小時候去的,也已經忘記確切的日期時間跟是哪間診所了,
這樣會算是有治療行為需要告知嗎?
因為資料已經送出了,這樣是不是就不能修改,還是說核保中都還可以補資料修改?
另外有關健康檢查的紅字,例如尿白血球或是尿潛血,
健檢報告寫建議追蹤診治,爬很多文有的說要告知,
但也詢問一些資深的業務,說這不是疾病,只是身體可能偶爾教勞累等等導致數值異常
他是說不用告知,我實在被搞混了,想問這種情況到底需不需要主動告知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