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yAQnJim.jpg
5/8,我媽媽去做PCR篩檢,但5/9才收到簡訊通知PCR陽性
5/9,我去做PCR篩檢,5/10才收到簡訊通知PCR陽性
5/9填寫媽媽疫調資料的時候,有問同住家人最後接觸日是什麼時候,我填寫了5/9。
結果最後衛生局發給我的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時間是5/10~5/12(傳染病防治法48條第一
項規定)
而確診的隔離通知書是5/9~5/16(傳染病防治法44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富邦防疫險理賠時
富邦回覆說由於"接觸"隔離的日期在"確診"隔離期間,所以只理賠確診,不理賠隔離。
現實面,我確實是5/8先接觸且被隔離,5/9才確診,請問如何證明是先接觸匡列隔離,才
確診?
目前想到的方法:附上我媽媽的確診隔離書,上面有日期,也有地址,用這個證明5/8就已
接觸確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