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薰衣草漲價違反法令與最大誠信最大善意,薰衣草漲價只有備查沒有審查更沒有
核准,「金管會已經同意、通過、核准了」是為了讓業務員與保戶接受漲價的假消息,請
薰衣草保戶不要被蒙騙,加入自救會集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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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部分申訴書內容,完整版公布於自救會Line群。
薰衣草自107年12月27日開始銷售,甫開賣兩年兩個月就在去年二月兩三倍暴漲保費,如
此嚴重偏離的精算究竟是失誤還是有意為之?
商品訓練時教育業務員醫院門診非227手術可以理賠,誆騙業務員為其大量招攬保單,其
後拒賠。教育訓練影片證據自108年就在網路公開,可受公評。
經營保險公司不是經營討債公司,即使是經營銀行都沒有最大誠信最大善意要遵守,放眼
看去各國法律,就只有保險有此要求,那是因為保險立基於此,如今主管機關把保險公司
當銀行監理,使得保險公司也把自己當銀行經營,唯利是圖,權謀算計如何噤聲業務員,
坑殺保戶。
費率調整機制的存在有其理由,但絕不是拿來給保險公司低價競爭無下限,隨時可以開無
敵立於不敗,賠多少漲多少,只要拿實際損率「證明保費收取不足」,再依今年新訂的薰
衣草條款「漲價簡易SOP」,4步驟流程走一遍依樣畫葫蘆,就叫做「依規定調整費率」,
變相鼓勵放寬精算義務,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動用費率調整機制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商品設計之初確實經過審慎的精算,理賠時有善盡
調查義務,不慷全體保戶之慨理賠非保單約定事故,損率超過預期確實是因為不可抗力的
情事變更,如因應國人平均餘命延長、昂貴的新式醫療科技,致使超過設計之初所能預估
。如果是這樣的情事變更,不會只發生在宏泰薰衣草。縱使允許精算偏離,也不該是如此
沒有下限。
國內鮮有費率調整的例子,沒有經驗更須審慎,而非漲幅無上限,所據損率灌水,取巧推
遲通知,違反最大誠信最大善意,還要堅持護航到底。
調費是否合理,是金管會理當查核職責所在,豈能轉交保險公司球員兼裁判!要顧全保險
公司也要依法理,而不是權衡之下把信任保險體制的保戶隨便犧牲掉,踐踏保戶權益,法
所難容。
一、費率調整過程違反法規與最大誠信最大善意:
(一) 未依保險法148-2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依保險法第148條之2:「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
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薰衣草離譜的漲幅,加以去年才引起軒然大波
,被金管會重罰「費率釐訂欠缺合理性及公平性、評估決策有欠妥當、影響保戶權益,情
節重大,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未滿一年就又「依規定備查」大漲保費,難道不是影響保戶
權益、攸關投資人與潛在客戶評估這一家公司風險的重大事件?
(二) 刻意挑選11月8日為新費率計收時點是以坑殺保戶為唯一目的的卑劣商業操作。
宏泰自4月就開始密集拜會合作銷售通路取得理解與協助,何以刻意選擇11月8日作為新費
率計收時點?
實則108年11月8日開始實施「實支實付限買三張」,大批新契約在11月8日之前湧入各家
保險公司,可想而知自11月8日起各家實支實付保單銷量銳減。
新費率計收時點的安排就是要將首當其衝的保戶人數降到最低,避實擊虛,攻敵之弱。一
旦造成漲價的既定事實,再有保戶想反抗也失了先機回天乏術。
(三) 刻意推遲漲價通知以便化整為零各個擊破,避免群起反彈。
費率調整影響保戶權益甚鉅,保戶有權於第一時間知曉,及早決定保單去留,避免多繳保
費,也有機會趁體況尚可轉投他家,或及時組成自救會。
薰衣草條款規定「保險業應於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之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基於
對要被保險人實質的權益保護,「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應指「保險業開始以新費率
計收保險費之時點」,而非指「向每一個別保戶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之時點」。如若不然
,難道11月7日繳費的保戶,只要在明年8月通知即可?這樣的解釋沒有侵害保戶權益?沒
有無所不用其極護航?
宏泰自4月就開始密集拜會合作銷售通路,卻故意推遲到最後一刻才在7月29日發公文給通
路,並開始寄送通知給續保日在11月8日到11月底,人數最少的第一批保戶。
公文中第四點「自即日起將陸續於續保日之三個月前辦理保戶通知作業」,及第六點「本
公司7月29日下班前將提供11月8日至11月30日續保之客戶調費名單,後續將於每月上旬提
供合作通路次四月將續保之客戶調費名單(例如:8月上旬提供12月,依此類推)」,顯然
誤以為金管會的規定是在協助業者溫水煮青蛙,讓保險公司可以將保戶化整為零各個擊破
。這項通知策略違反法規,且嚴重侵害保戶權益。
(四) 以「金管會已同意、通過、核准」的假消息誆騙業務員與保戶接受漲價。
薰衣草調整費率僅是依規定程序向金管會備查,絕不等同於金管會已經同意、通過或核准
。自救會有多名成員接獲宏泰員工或業務員告知「這次漲價金管會已經同意、通過、核准
了,漲定了。」顯然是想藉由「金管會已經核准通過」的假消息營造漲價合理且合法,使
業務員與保戶相信木已成舟無力回天,打消抗拒、申訴的念頭。多數業務員與保戶至今仍
被這些假消息蒙騙、勸退、和諧。
(五) 薰衣草漲價為重大變更,應適用核准制而非僅備查。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第1項「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或
費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
理外,適用本準則之備查程序。」此等變更影響保戶權益至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
款申請核准,而非僅適用備查。
二、以詐術銷售薰衣草:
(一) 教育業務員醫院門診非227手術可理賠,誆騙業務員為其大量招攬保單,其後拒賠。
(二) 銷售期間故意理賠非屬保單約定的事故,營造理賠神單的假象。慷全體保戶之慨,
違反被保險人平等處遇原則,再把損率拿來漲價要求買單。
三、薰衣草乃基於詐欺而訂立的契約:
(一) 保戶得撤銷締約之意思表示,宏泰須返還總繳保費:
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縱稱薰衣草離譜的精算錯誤非出於故意而是過失,當初如果不是宏泰以嚴重精算錯誤的費
率招攬,保戶根本不會買單這樣的費率。按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
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銷售時的費率表當
然是重要的保單內容,屬「交易上重要」,乃表意人決定締約與否的關鍵。我國民法以意
思主義為原則,無論相對人是否引起錯誤或知悉錯誤情事,表意人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不管相對人是基於詐欺還是過失,甚至沒有過失,保戶都可以依民法第88條撤銷締約之意
思表示,要求返還保費。更何況除了離譜的精算錯誤,還欺訛保障範圍此等重大情事。
(二) 宏泰應提供薰衣草銷售同期cp值相當的保單予保戶銜接保障:
宏泰應複製當時薰衣草以低價競爭的手段所排擠掉的優質保單予保戶作為轉換選擇。這不
是自救會異想天開,同期的保單雖已停賣,但仍經營得有聲有色,優質的理賠為保險公司
帶來好名聲,並沒有因為損率而需要翻倍漲價。這是宏泰能給予保戶最基本的賠償,也是
對宏泰使用詐術銷售保險的最低懲罰。
四、對於訂約時未被告知費率調整機制的保戶,基於以下任一理由,不得漲價:
(一) 意外條款排除原則
薰衣草DM與費率表上未有一字提及費率調整機制,費率表上並未說明「僅適用於投保時」
,也沒有任何文字提醒該費率表「僅供參考,上面的費率在未來可能/可以變動」,一模
一樣的費率表也都附在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寄給保戶的保單中,保戶理所當然相信未來每
年就是依照這張費率表繳費。保戶在當初選擇商品時所看到的費率表是決定締約與否的極
重要因素,當然是衡量續期保費是自己未來能夠負擔才選擇薰衣草。
相關法規在今年做了大幅增訂,要求銷售時確實履行告知義務,訂約時必須簽署「個人健
康險及傷害險之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新增調整費率的作業規定,明訂即使當初未告知
,只要現在依新規定的標準作業流程走完就可以漲保費。但當初未告知就是事實,該條款
不得作為保險契約之內容,亡羊補牢為保險公司鋪路的新增法規不能套用,不能溯及既往
,侵害保戶權益。
(二)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觀諸條款文字「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
齡重新計算保險費」,沒有任何「調整」、「變動」字樣,非經專人特別予以說明解釋,
一般人絕難意識到此條款的意思是「業務員當初提供那張費率表、保險公司在保單中附上
的唯一的那張費率表是可以調整、可能變動的」。
對於不懂保險不懂條款的保戶,只會認為就是依照業務員當初銷售時提供的這張費率表,
依照年齡繳費,以為保險公司就是依保單中唯一的這張費率表,每年依不同年齡陳報主管
機關計算保費。
今年3月31日起產壽險公會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要求投保時簽
署「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該告知書至少明確使用了8次以上的「費率調整」來說明這
個條款,可見該條款文字確有不明確,非經專人解釋難以參透其意。
「費率調整機制」是從去年薰衣草漲價事件之後,各單位才開始稱保單條款中的該段文字
為「費率調整機制」,用以解釋這段文字代表「此保單費率可能調整」,還因此修改法令
,將這個新詞放入。同樣的,「保證續保但沒有保證費率」這樣的口號,也是從去年薰衣
草漲價事件以後才開始流傳,是以今日廣為人知。
今日大家人口一句「費率調整機制」,加上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廣為宣傳,才使人盡皆知該
條款是所謂「費率調整機制」,要解釋為「這張費率表是可以調整的」。實則「費率調整
機制」是一個在去年薰衣草漲價事件後才被發明的新詞,這個新詞首次被使用的時間點在
以下的行政法規修訂:今年3月29日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3月31日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意事項、3月31日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五、薰衣草條款護航保險公司,鼓勵放寬精算義務,侵蝕保戶權益,應重新審酌:
(一)調高費率茲事體大,不應採備查制而應嚴格審查。
漲保費有本質的問題,而非僅是程序的問題。新訂的薰衣草條款僅規定程序,讓保險公司
只要損率超過預期,備齊文件通知要保人,提供有異議之處理方式,簡易SOP四步驟走一
遍依樣畫葫蘆就可以漲保費,對於精算隨便算,低價搶市的保險公司沒有任何規範或懲罰
,是圖利保險公司的護航條款!
(二)「簽約時沒告知費率調整機制沒關係,現在再告知就可以」是為業者護航解套。
新增的第20條第3項第3款:「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確實有履行新
契約銷售時對要保人充分說明費率調整機制,及確認保險業有要求合作銷售通路確實履行
上開事項。但對於本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修正施行前已銷售且未於銷售時說明費率調
整機制之有效契約,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保險業有於續保前確實對要保人通知費率調整機
制。」未於銷售時說明費率調整機制者,只要續保前再通知就可以!
又為執行「銷售時充分說明費率調整機制」,產壽險公會3/31修正發佈「保險業招攬及核
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增訂第23條,要求往後簽約時必須同時簽署「費率可能調整告知
書」,並規定3/31以前若在簽約時未告知保費調整機制「也沒關係」,依照新增的第23條
第2項,現在再通知就可以!為業者護航解套,莫過於此!
(三) 費率調漲必須規範合理上限。
民眾購買保險,所追求者不外乎是希望用可預期的保費,來轉嫁不可預期的風險,如今主
管機關放任保險公司只要損率高於預期就可以依照實際損率調整保費,保險還保險嗎?今
年調明年調後年調,民眾又要如何去衡量規劃未來要準備多少的保費?
保險費率釐定的原則不是只有主管機關和保險公司口徑一致地適足性合理性公平性,尚有
穩定性原則不能無視。保證續保的商品卻沒有規範費率調漲的上限,等於鼓勵保險公司精
算可以隨便算,並且未來想規避理賠責任大可以把保費漲到難以接受逼退保戶。
(四)應明訂所有新舊商品一律公開損率,損率低於預期也必須調降保費。
「費率調整機制」條款雖由主管機關所訂示範條款而來,但示範條款不能凌駕於保險法。
若僅是單向的損率過高保險公司就可以調整費率,顯然違反保險法第54-1條,也違反保險
費率釐定的公平性原則,是各方面強勢的保險人對保戶單方面的剝削,對要被保險人顯失
公平,該約定無效。該條款有效的前提,必須建立於其權利義務為雙向、對等且公平,損
率若低於預期,也須調降費率。而非只有保險公司和金管會關起門來算損率,單向調漲坑
殺保戶。
(五)歷年保險商品,包含「部分變更聲明書」,皆應資訊公開供大眾查閱監督。
第18條第4項「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主管機關得提供予社會大眾查詢瀏覽
,其內容至少包含:……」僅規定「得提供」,有規定等於沒規定。
保險業素有「保險單版本問題」,消費者對於保單內容歷年曾做過什麼變更無從得知。在
保發中心查詢商品常可見同一商品歷經多次「部分變更」,但只能看到變更後的條款,要
知道變更了什麼只能一個字一個字去比對,時日久遠根本無法追蹤變更軌跡。
金管會所制定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保險業辦理商品內容變更時必須檢
附「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聲明書中必須詳列變更項目,並具結聲明「除明細
表所列項目外,均未變更原商品之任何內容,無論保單條款、計算說明書、要保書及相關
送審文件所列各項內容,業已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與保險相關法令規
定及保險原則,並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相關簽
署人員願負本保險商品良窳與簽署責任,未來若有法令變更時,亦願意配合修正。」立意
良善,但該聲明書僅呈交金管會,藏於高閣無法發揮審查監督的實益,應修法要求將「部
分變更聲明書」強制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第三方公正單位網站,供大眾查閱監督。
保險業一直以來為人詬病資訊不對等,此為解決資訊落差的第一步。保險商品歷次變更內
容,若無不可告人之處,斷沒有不公開予人查閱並受公評的理由。消費者有權知道商品歷
次變更的內容,而不是讓保險公司和主管機關聯手遮天。
對主管機關與保險公司而言,隱而不宣就是最好的選擇。消費者不知道權益受損,也就不
會哇哇叫。為消費者的基本權益,請主管機關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