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dbirdy (w.flavor)
2022-10-31 10:18:03並非只要是示範條款,就不是意外條款。示範條款有,訂約時就不用告訴保戶?保戶可沒聽
過看過什麼示範條款、任何條款。
就問你一句:保證續保的商品,訂約時特地給客戶看的、客戶當初斟酌再三的唯一一張費率
表。結果現在居然說「有費率調整機制!」、「在條款第17條倒數第二半句!」當初都沒被
告知的保戶意不意外?有沒有被突襲?
保戶今天為什麼反彈這麼大?當然就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有費率調整機制的存在。保戶大出意
外、完全莫名被突襲,這就是事實。至於絕大多數不反彈而放棄掙扎的保戶,哪一個不是被
說服漲價有理、金管會已經同意?有誰告訴保戶當初沒盡到告知義務?還不是把保戶矇在鼓
裡?
如果三天審閱期就可以使「意外條款排除原則」無可適用,則此一原則如同具文永無適用之
日。
至於「契撤期」更與締約時的告知義務八竿子打不著。締約時未盡告知義務就是既定事實,
再行任何方式補告知都無法取代締約時的告知義務。
您連審閱期只有3天都講錯,又認為只要是示範條款就不是意外條款,只要有簽名就沒有意外
條款的適用,都不講法理完全無法對話。
意外條款排除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依一般情形足認超乎當事人就保險契約內容所預期
以外的條款, 非經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約時告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作為保險契
約之內容。
看看下面保險局長說的「當初沒跟保戶講清楚,就必須承擔後果。」承擔什麼後果呢?顯然
指的就是「有沒有意外條款排除原則的適用,宏泰與其銷售通路要一起承擔。」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1.11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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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dbirdy (42.73.11.113 臺灣), 10/31/2022 1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