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 新安東京因為爸爸在媽媽匡列他的居隔書上面的時間晚於自己確診時間,
而不予以理賠居隔這筆錢, 但事實並非如此, 爸爸跟媽媽自己住, 下面我有時間軸來說明
8/16 媽媽早上確診
8/17 媽媽通報爸爸為同住者(因為不太會使用手機跟電腦才會確診隔天通報)
8/17 爸爸早上也確診了, 也視訊問診請醫師通報
8/17 10:38:16數位新冠病毒檢驗結果證明產出
8/18 爸爸跟媽媽才收到居隔書簡訊
8/18 00:10爸爸收到媽媽匡列他的法定傳染病48條居隔書(現在點網址進去開不出來PDF)
8/18 13:21收到爸爸自己確診的傳染病防治法44條居隔書(現在點網址進去開不出來PDF)
48條媽媽框他的居隔書顯示, 8/17與確診者有密切接觸, 從8/18起隔離至8/20
所以新安東京就說
「爸爸確診日是8/17, 被匡列居隔隔離日是8/18, 隔離晚於確診, 不予以理賠」
但我很確定8/16爸爸就跟媽媽在家裡, 甚至爸爸還出門幫媽媽拿視訊問診的藥,
請問版上專家們, 我該怎麼協助舉證?
我有看到金管會在新聞稿上面說的只要確定是先隔離後確診就OK, 不限任何形式舉證
但我以為, 如果真的是確診者, 應該3個月內就不會被其他人匡列啊!
如果爸爸兩種居隔書都有, 那不是一定是先居隔後確診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