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那一家的人壽險可以信任?

作者: bombomtom (棒棒糖)   2023-04-27 10:06:50
分享些個人看法 歡迎大家討論
首先 個人認為一個完整的保險服務/銷售流程
銷售完說明保單條款是必要的
至少至少要說明除外責任 原因就不多贅述
而在這一條的解釋 我受到的訓練是這樣
1 這條其實有呼應保險條款的第一條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究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壽險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 今天被保人自殺
並不影響投保時保障受益人之目的(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所以在兩年後 公司當然需負給付責任
2 為什麼是兩年
依照統計一個人如果有自殺的想法 想透過自殺領取高額保險金
通常這個想法無法持續兩年
3 如果投保時沒自殺想法後來有想法呢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 既然當初保險公司在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承保
這本來就是保險公司該承擔的風險
套句與神同行的一句話
沒有糟糕的人 只有真的很糟糕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會知道保戶經歷什麼事情 但生命無價
當然至少要保障保戶在意的家人
最後我想說 沒有什麼比你來得更重要
請愛惜生命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4-27 10:42:00
不錯啊,雖然內容把業務員說明義務與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則混淆誤用,但看得出有認真做功課,給讚但是,保險服務跟銷售流程是不同的,應該仔細區辨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之範圍,原則只有「招攬行為」,其他如理賠申請等保戶服務,都不是招攬行為,尤其是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為客戶提供之申請理賠服務幾乎都跟消費者締結的「委任」契約,並不是經授權的招攬行為銷售流程依公平待客原則,包括廣告真實、告知揭露、適合度原則,這個都是「先」契約責任,不以契約有效成立為必要而人身保險契約幾乎都為定型化契約,要被保人締約可說毫無真意可言如果被保人本來就是懷抱自殺目的來投保,那死亡的危險就不屬於保29所稱的不可意料不可抗力,而失保險契約之目的,契約當然是無效,對保險公司難度只是在舉證責任而已保障保戶家人非常有趣,因為契約本來就是相對性,既然自殺破壞契約對價平衡,為什麼保險公司還要去保障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呢?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23-04-27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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