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4-27 10:42:00不錯啊,雖然內容把業務員說明義務與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則混淆誤用,但看得出有認真做功課,給讚但是,保險服務跟銷售流程是不同的,應該仔細區辨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之範圍,原則只有「招攬行為」,其他如理賠申請等保戶服務,都不是招攬行為,尤其是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為客戶提供之申請理賠服務幾乎都跟消費者締結的「委任」契約,並不是經授權的招攬行為銷售流程依公平待客原則,包括廣告真實、告知揭露、適合度原則,這個都是「先」契約責任,不以契約有效成立為必要而人身保險契約幾乎都為定型化契約,要被保人締約可說毫無真意可言如果被保人本來就是懷抱自殺目的來投保,那死亡的危險就不屬於保29所稱的不可意料不可抗力,而失保險契約之目的,契約當然是無效,對保險公司難度只是在舉證責任而已保障保戶家人非常有趣,因為契約本來就是相對性,既然自殺破壞契約對價平衡,為什麼保險公司還要去保障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