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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討論] 可能有精神疾病(沒看)會拒賠嗎?
作者:
style05
(style05)
2023-05-04 20:02:31
目前完全無任何保險,32歲,在想說是否要保實支實付,意外險...等
但想請問一下可能有強迫症和adhd的話,但從沒看過精神科醫生,只是自己判斷
這樣健康告知是否不用講有可能罹患精神疾病(不確定)?
但到時候如果核保後
1.去看精神科治療相關疾病,保險公司可以用保險法127條拒賠?
2.保險期間,罹患非精神疾病的其他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用因為投保時已經有精神疾病
,帶病投保,所以不賠?
然後如果擔心有糖尿病...等,去看醫生檢查,醫生說沒問題
這樣健康告知的部分,是否也要告知呢?
謝謝
作者:
qr1348
(抖抖)
2023-05-04 20:07:00
疾病有等待期 如果檢查沒問題 當然不用告知啊 我非專業 有錯等樓下糾正
作者:
yesnoKEN
(還沒想到)
2023-05-04 20:32:00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02.htm
http://i.imgur.com/xFKoA8E.jpg
請原po參考上方截圖第16~21項
作者:
klyuch
(Meeko)
2023-05-04 20:53:00
精神病如果沒看醫生就不用寫,因為你沒有經過醫師診斷。不過如果醫生診斷你有精神病,保險公司大概也不願意承保了!至於懷疑糖尿病看診,最好是打開健保APP確認一下醫師輸入的診斷內容。如果你要看精神科,最好是過等待期再去看,詳細問你的保險業務。
作者:
MOMO0478
(沒死)
2023-05-04 21:04:00
如果都沒看過醫生就不用告知但你有就醫 就一定要告知!
作者:
wayn2008
(æ¾é¼ )
2023-05-04 21:07:00
保64 保127 分清楚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5-04 21:52:00
首先,要被保人的告知義務我國是採書面詢問制度,請參保險法第64條1項即可理解,若非書面詢問事項,即便對危險估計「仍屬重要」,要被保人還是毋庸負擔據實說明義務有些事項屬於重要而且保險人也書面詢問了,但要被保人對該事項並不知悉(不知自己是否罹患疾病),但屬於可得而知(說白了就是自己覺得可能,但只要依正常人常識去檢查就可知道),江朝國教授認為應屬告知範圍,而葉啟洲教授認為,縱要被保人因重大過失所致不知該重要事項存在(就是不想去看醫生檢查),都不用負告知義務,因為要求把可得而知事項要求要被保人告知,將會掏空保險人的調查義務,並且相左於64條之立法目的。而我認為,書面詢問事項以外的事項,要被保人都不用告知,除了避免逾越64條文義外,投保時除了消費者告知義務,業務員對保險公司也有招攬報告義務,此種招攬報告本來就是危險估計的第一道把關責任,其次保險公司還有要求體檢手段(126)。又,健康險又屬於未來保險,縱被保人善意不知自己已罹患疾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亦不負擔保險責任(葉啟洲,保險法實例演習,修訂五版,p451)所以,要你分清保險法64條跟127的,一定沒讀過保險法不懂也沒關係,你就是想太多,只要針對要保書問你的回答就好強烈建議先買健身房會員跟教練課,跟著教練課表跑半年再來問保險
作者:
hunchisin
(iouiou)
2023-05-05 22:35:00
看看之前花蓮家族精神病理賠的新聞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5-06 11:04:00
有些事存在一念之間,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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