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是因為住院超過醫療常規,不是沒住院必要,兩者意義不同111 年評字第 1726 號評議書:
https://i.imgur.com/SPZgwMr.jpg1、中心顧問諮詢結果:申請人之病歷及檢查結果,無從證明申請人患有子宮腺肌症,抽血結果與子宮肌腺相關的數值為正常,所以「沒有」接受海扶刀治療的必要性2、函詢第二個醫療意見,查護理紀錄申請人第1天住院,第二天接受海扶刀治療,第三天出院,住院期間無其他治療,所以沒有住院必要性綜上,在評議書(二),第一個醫療意見就肯認海扶刀可門診可住院,但申請人的病況並無海扶刀治療的必要性;其次,就算是海扶刀治療,在無其他治療併同施行部分,也沒有住三天的必要性所以,不是海扶刀無住院必要性,而是先沒有治療必要性,再來沒有住三天必要性m大竟驟認海扶刀無住院必要,實為對評議結果之誤解而此類如海扶刀雖然屬微創治療,但利用聲波或放射對人體組織產生破壞,幾乎相同切除,所以縱外觀傷口或出血甚小,但體內看不到的地方卻是對人體組織的傷害,尤其每人體況不一,所以治療後住院觀察一天,本來就屬醫療常規,不能說有可能門診治療,就輕率認為該種治療方式無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