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投資型保單暗藏陷阱! 退休族稍不慎房子

作者: seibu (難過)   2023-09-08 08:31:13
大概2016-2018年左右,當時金管會管制還不是很嚴格,而且利息很低,金融界流行向退
休人士推銷,用自家房子向銀行貸款高額款項,然後結合保險業者購買鉅額投資型保單,
用利差來賺錢,並設定投資款項月月撥回機制(業務通常稱為配息,我絕不認同),將每
月撥回款項扣除房貸利息及初期看似低廉的保費後,每月都還有一筆好像不錯的「現金流
」入帳,而且保戶身故後,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理賠金則可以拿去還給當初從銀行借來的
房貸,既可以每個月多一筆現金流收入,過世時還可留一大筆理賠金給後代拿去還房貸,
還完貸款的房產後代也可以繼承,看似一舉數得,讓不少退休人士投保。
殊不知投資型保單的「危險保費或保險成本」暗藏陷阱,保費的計算公式通常寫得會讓一
般人看不懂,導致許多投保者並未確認風險,就用辛苦一生拚來的房子借錢投保。
投資型保單的保費風險有兩種
第一種是危險保費會隨著年齡增長快速增加。
尤其是高齡者會以倍數增加,退休人士大多65歲以上,甚至70、80歲,一開始可能覺得扣
除的保費似乎不多,沒想到一年一年增加,怎麼到80、90歲時變成每月要扣一大筆保費。
第二種風險是危險保費會隨著投資的績效,或可以說是投資帳戶內金額的變化而變動。
許多投資型保單的危險保費公式,投資帳戶內的金額越多,須繳保費越少,甚至到一個程
度時,幾乎可以不用繳危險保費,也因此若投資績效佳時,投資帳戶內金額保持高水位,
保費也會繳得少。
但相對的,投資帳戶內的金額越少,此時須繳保費就越高,因此若遇上投資標的下跌時,
保戶會發現,怎麼每月扣繳的保費變多了。
沒有現金流 房子還可能不保!
許多退休者買投資型保單時,會依照理專或保險員的建議,設定投資帳戶內的錢要月月撥
回,因為想要享有「現金流」,多一筆「退休金」可以花,但「月月撥回」,就代表投資
帳戶內的金額會每月持續下滑,當投資績效佳時,投資報酬高,看似影響不大,甚至賺的
錢還比撥回的錢多,但投資績效差時,投資帳戶內金額下跌,保戶就會發現每個月撥回的
錢怎麼變少,其實是因為保費變高了。
當投資一切順利時,好像都很完美,但投資不順利時,風險就會一窩蜂的湧上來。
從2022年開始,原本看似穩定的各類月配息基金、債券基金、高收益債基金(現在已改稱
垃圾債)等,在利率調漲的狀況下,淨值大幅下跌,甚至跌幅超過4成。
此時許多保戶投資型保單帳戶的金額,因長年「月月撥回」,早已下滑,再加上投資標的
因績效差,淨值也下滑,保費就會突然高漲。
另外,因這筆高額保費的投資型保單是用房子借來的鉅額貸款支付,所以還有「房貸利息
」要繳,而房貸利息負擔又因升息而提高,再加上年齡增長,危險保費係數增加,在多重
衝擊下,投資帳戶內金額快速、快速的消失。
當投資帳戶金額下滑又下滑時,只能期待它趕快漲回來,但有那麼容易嗎?
投資100萬元,下跌50%是剩50萬元,而50萬元要回到100萬元,則是要漲100%。
當投資型保單帳戶內的帳面金額下滑越大,保費就會繼續增高,許多高齡保戶就會發現「
奇怪,為什麼本來每個月配進帳戶的錢變少呢?」,然後再過幾年若沒改善,投資帳戶金
額低至一個水平時,保險公司就會通知「您的帳戶不足支付保費」。
此時,若不再繼續繳保費維持住保單,保單失效後,理所當然,當初拿房子跟銀行借的錢
,也就是那筆高額房貸,就要「自己」還給銀行。
然而這麼高額的房貸,一般保戶若無本錢,怎麼有辦法一次拿出來還?可是若不還房貸,
辛苦一生拚來的房子,就會被抵押給銀行,然後流落街頭。
所以保戶就要每個月每個月繼續繳納高額的保費和房貸利息,來維持住房子不被抵押給銀
行,還有身故後還能有理賠金用來還給銀行房貸,不然,辛苦打拚的房子,就要給銀行了

此時保戶陷入可怕的危機,也就是「每月不僅沒有當初想像的現金流可以領,還要繼續繳
高額保費」、「不繼續繳高額保費和房貸利息,就沒房子住,身故就沒理賠金可以還銀行
房貸保住房子」的窘境。
若有退休人士、或家中有退休人士的子女,可以瞭解一下有沒有親友「用房子去抵押獲得
高額貸款來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情形,投資型保單一般會有「變額」、「萬能」等字樣,
若有,可以瞭解一下保單現況,以避免出現上述出現的窘境。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9-08 13:42:00
1、現在KYC跟業務員報告書會問最近有無貸款2、投資型除了壽險還有年金險3、風險承受能力也是KYC跟業務員說明義務一環最後,文章內容的前提都是建構在:業務員未盡說明義務、虧損、資金斷鏈,其實有失偏頗恐嚇客戶,才是利用資訊落差最不道德的行為但說實話,16-18年貸款買全委投資型,應該贏麻了
作者: seibu (難過)   2023-09-08 14:13:00
重點是不要撥回 撥回本金一直少 但當初都是建議撥回
作者: mobetam07670 (編號1667)   2023-09-08 14:15:00
我家就是這種手法的受害者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9-08 15:19:00
撥回率在契約內容中就載明了將受害者,真的嚴重了銷售對象也就是契約要保人,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締約前由契約審閱期,締約後有撤銷期,這些權利不行使,還說受害者,總是有吃自助餐感覺再者,考量65歲以上的高齡者,思慮及訊息接收理解可能不較青壯年迅速(但說實話,說65歲以上一律就如何如何本質就是歧視),所以課予業務員及業者更多「法律所無」的限制,例如KYC的密度,銷售過程及說明明內容錄音錄影,其實比較犧牲商業效率而給予消費者更多保護,甚至政策傾向只要身分是業務員就「推定為有罪」所以,既然消費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享受權利當然也要負擔義務,投保前好好認真看條款內容,任何問題於締約前向業務員問清楚,投保後收到保單10天內,心中仍有疑慮就請果斷撤銷契約,不要嗣後虧損再來以被害者自居保險業務員銷售商品是職業,不是原罪撥回本金一直少,那是因為選擇的是壽險,高齡者壽險成本也比較高,如果投保目的是退休生活,那應該是選擇年金險,累積期間儘量拉長,利用累積期間的資產撥回來當退休金流;若是考量資產傳承才選擇壽險有死亡給付。雖然同樣撥回,兩種的險種是不同目的那如果又要穩定退休金流又要資產傳承,那要有資產分配的功課,金融商品必須互相搭配,要複方而不是只求孤味
作者: seibu (難過)   2023-09-08 23:35:00
65歲以上錄影錄音那些保護的措施當年都沒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9-08 23:49:00
錄音錄影香港10多年前都能拍個奪命金,你確定錄音錄影是保護消費者還是保護業務員?就我的認知,契約前的審閱期跟契約成立後的撤銷期,才是真的保護消費者另關於複雜性金融商品,曾有學者認為,或可比照民法意定監護,締約前由委任律師協助審閱跟說明契約條款,畢竟業務員一方面有業績壓力跟利益,一方有說明條款義務,典型的利益與義務衝突,但這種模式也不必立法強制規定,本來在家族傳承租稅規劃領域,就蠻多人委任律師協助審閱商品條款
作者: s97051581 (蓮子)   2023-09-09 02:26:00
保險業務不是原罪,但保險業務天花亂墜推廣爛保險商品,害很多狀況外的老人買,或者養老金都血本無歸,這都不關保險員的事嗎?只能怪買的老人自己識人不清+狀況外嗎?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9-09 13:00:00
如果你認為保險業務員有問題,可循序提起救濟啊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3-09-09 23:24:00
虧錢就是高齡被騙 賺錢就是我好棒棒
作者: llh117 (蓮心)   2023-09-10 06:54:00
最好笑的是明明和銀行談好貸款要買產品,但銀行要你簽切結說沒有鼓吹你貸款買商品
作者: seibu (難過)   2023-09-10 08:29:00
金管會都有發新聞談裁罰保險業者的項目 就是這種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9-10 17:56:00
@llh117無法想像銀行會提切結書,而且這種切結內容有法律上效用?而且,金保法第6條1項明定:「金服業者對消費者的責任,不可以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所以切結根本就是脫褲子放屁,完全沒有任何效力當然,消費者保護勢在必行,密度要更高,但消費者締約前跟契約成立後的權利要及時行使,不要像個巨嬰,把金融消費跟消費保護當自助餐另外,主管機關裁罰是業者的行政責任,目針對的是業者對業務員或其受僱員工的監督管理責任,民法上業者對業務員行為有連帶損賠責任,業務員自身還有刑事責任,並不是說被裁罰就是業者本身不當銷售,這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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