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A 債務人B 兩方不為直系親屬
B想拿自己的保單來抵債(要保人、被保險人皆為B)
經雙方協議決定採用更動要保人為A方式來進行
**主要因為現在解約這保單暫無餘值,且B無力續繳目前累積的保單借款利息,利滾利再
不久這保單會自動消滅,僅登記為受益人並沒有用。
有直接詢問新光,確定有保險利益可以更換,但需要準備有法律效力的債權證據,不能是
私人借據,整體回應很模糊,唯一有提到強制執行函文,但在說明兩邊並沒有要走訴訟判
決或強制執行這條路後(強制執行的結果是否就會是解約來履行債務?目前的狀況剛好不
適合),再細問就提說不清楚請去法院問...。
請問有辦理過或是了解新光人壽規定的達人可以提供一點說明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