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問,法律明文規定不看,去看個案判決(甚至還不是最高院)幹嘛?法院是依法審判還是依先例審判?而且就算你要拿判決先例來說嘴,好歹也要看完全文確定法院判決理由好嗎!
https://i.imgur.com/83txLKK.jpeg不用再@我了,回去好好讀保險法再說另外我再幫你翻譯,法院說:你請求賠償金額既然已從他處獲得滿足(損害填補原則),就不可再向保險人請求依加害人保險契約給付,自然失去調閱保單謄本的必要。也就是說,你貼的判決不但沒辦法作為利害關係人請求保單謄本依據,反而突顯你連裁判全文都沒看更正:沒辦法作為「拒絕」利害關係人請求保單謄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