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恕刪
基本上非常認同這位板友的說法
也覺得一開始原po的指控是過份了點
: 法官只會要發文方將line的內容上下連續性全部提供 這才會有所謂的證據連續性
: 口頭承諾也需要有第三方作證 才能有合約約束力
這點說明一下 口頭承諾並不需要第三方作證才會有效
法院在判斷時 只要某方能提出證據 就會被承認
一般的錄音、錄像等 就不用說了 甚至是行為 也會被當作可承認的證據
比如此案例 如果業者在施工時 也一併開了浴室的抽風機安裝孔
一般就會被認為已接受雙方的口頭承諾 而成為有效合約
: 再者
: 不管是承包商也好 設計方也好
: 一開始在規畫一個案子時 都會全盤性的規劃
: 經過不斷的討論修正 期間一定會有不少的估價內容往來
: 難不成 這些都要視為合約附件?
: 不是嘛 一定是拿最後一個委託方所願意給付價金的內容 以及承包方願意承包的內容
: 當作施作承包項目納入合約內
: 結果你方硬是要把沒有簽約的東西 拿來說對方訛詐 請問 你到底損失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