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簡易室內裝修與消防設備

作者: redadol (redadol)   2016-06-03 00:30:00
依據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中,有訂出可適用簡易室內裝修的條件,
其中我列舉與我問題有關的:
1. 住宅或申請的樓地板面積符合規定
2. "未變更"消防安全設備
這裡所謂的"未變更"是否有較明確的定義或解釋過?
所以像一般的集合住宅,如果重新隔間,或甚至沒有重新隔間,因為天花板的施作,
而移動了原本的警報器位置,是否就算變更了消防安全設備?同理,移動了灑水頭,
不論移動多少,是否就算變更了消防安全設備(即便檢討防護範圍OK)?
若上述皆算是變更了消防安全設備,那幾乎有很大部分的住宅裝修案,
應該都是不能用簡裝去申請,應該要走正規的二階室裝?
感激不盡<(_ _)>
作者: maomishuo (Maomi)   2016-06-03 16:10:00
十層以下集合住宅,消防免簽。反之簡易裝修仍可按照2C表有消防技師or暫行人員簽證。撒水 火警自動警報器都是消防設備二階段室裝主要問題不在消防,在區劃、面積、樓層比較相關。消防是跟建築走的。
作者: redadol (redadol)   2016-06-03 16:27:00
我想我不瞭解的是所謂"未變更"的部分,如果變動有2C簽證就可以走簡裝,是不是第33條相違背?
作者: maomishuo (Maomi)   2016-06-04 22:43:00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是全台的,簡易裝修不是全台都有,所適用簡易裝修的縣市,在涉及消防設備變更另案由消防技師簽證;沒有涉及者只需要建築師、室內裝修業;反之沒有簡易裝修的縣市在送審本來就走的是中央的書圖方式,也就是你所謂的人二階段,應無有違背三十三條問題。
作者: redadol (redadol)   2016-06-04 23:55:00
非常謝謝回答,那不知道移動警報器、灑水頭是否算是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呢?
作者: rjda   2016-06-14 19:44:00
看你怎麼移動...原則上只是小小位移是允許的...只要符合技術規則的規定就可以但是比如說本來竣工圖有註明的警報器你把他移到別的空間那就不行....
作者: redadol (redadol)   2016-06-15 18:22:00
那比如說,兩間臥室變成一間,或廚房移位或變大,這樣的移位警報器(先不說撒水頭可能比較複雜),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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