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中,有訂出可適用簡易室內裝修的條件,
其中我列舉與我問題有關的:
1. 住宅或申請的樓地板面積符合規定
2. "未變更"消防安全設備
這裡所謂的"未變更"是否有較明確的定義或解釋過?
所以像一般的集合住宅,如果重新隔間,或甚至沒有重新隔間,因為天花板的施作,
而移動了原本的警報器位置,是否就算變更了消防安全設備?同理,移動了灑水頭,
不論移動多少,是否就算變更了消防安全設備(即便檢討防護範圍OK)?
若上述皆算是變更了消防安全設備,那幾乎有很大部分的住宅裝修案,
應該都是不能用簡裝去申請,應該要走正規的二階室裝?
感激不盡<(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