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化糞池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0 15:28:25
Hi,大家好 我來交差的 祝大家生意興榮
一、是否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一)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以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之
公然狀態下,藉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
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105年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
2.在網路上,將他打成牠應無造成他人人格之貶損:
有關「牠」乙詞,依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其義為「指動物的第三人稱代名
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將「他」打成「牠」,可認有將人動物化,自有負面評價他人名譽
之意。惟從K大在15756篇11/16 18:35分的推文回文內容來看「叫牠拿出證明法規來看…
…看不到牠極限在哪裡,早就不想理他了= =」,因時間間隔極短皆在18:35分內發出總計81
字,1分鐘之內牠他互替,應可認為係K大在打字時之誤打,應不足以產生輕蔑d大之人格,所
以應不致構成本罪。
(二)至於刑法第301條規定:「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
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乃送回或尋獲被誘人之得減刑規定,跟本事件毫
無干係。
(三)吾以為,d大應係想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而誤打成301條:
1.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按刑法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86台上6920號判決)。
2.然k大係將「他」打成「牠」,而無以何具體事實來毀損d大之名譽,應無落入310條誹謗
罪討論之空間,至於是否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則同上說明。
二、至於叫對方之後去跟檢察官解釋……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
嫌者,應即開始偵查。」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6-1條第1項前段
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二) 本事件中,d大提到將委任公司律師為之,並指出「叫對方之後去跟檢察官解釋」,可
知其係採委任律師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再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而有別於自訴程序。
三、誣告部分:
(一)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
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二) 本事件中,d大所訴事實係依據k大於15756篇11/16 18:35分推文回文之內容而非屬完
全虛構,不構成誣告罪之成立要件,而無成罪之可能。
四、民法部分(d大說採刑附民方式提告):
可能係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過失侵權責任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便採抽象輕過失之過失概念能通過,亦因刑法第309條不成罪,無不
法性而不該當本條。
五、附帶一提,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所以,要提出訴訟前要審慎為之,謝謝大家..
然後不要浪費時間在這無聊的事情了Ein = =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16:23:00
反正兩個月後 訴狀出去了 正式提出告訴後 看後續狀況再說律師費不用我負擔 我也不用擔心什麼你覺得無聊 但我是當事人 我可不覺得無聊連罵人畜生都有事了 用"牠"會沒事 我是覺得莫名其妙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0 16:33:00
d大,他不是說你無聊...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16:34:00
關於這種事情的判例很多 過去我們認為很一般的詞彙結果都被判有罪 這應該是要看懲辦檢察官與法官的見解才比較正確吧承辦 打錯了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6-11-20 18:03:00
專業推
作者: PETERBOOK   2016-11-20 18:45:00
單看訴狀內容可能真的覺得沒什麼,但跟了這一系列的推文你來我往,情緒累積總是會爆發,也該要有方法制止這種愛引戰的人出現,還給板上正常的價值觀!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19:00:00
沒事沒事,我只是被某位大老闆酸說反串要給交代而已..某些蠢事真的連跟爭一口氣的都不必要....他是哪位?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1:00:00
這篇不是A大打的嗎 怎麼換你來給各交代啊 弄得我好亂
作者: LAUNFEI (態度決定高度)   2016-11-20 21:07:00
帳號過多造成錯亂!?所以我期待"台灣罵人價目表多一個"牠"這樣應該才能讓很多人清醒點認知,台灣恐龍法官超級無上限順便探討一下15750篇吧~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22:18:00
我是po文陳律師的老闆不是員工,怎麼樣?LAUNFEI先生既然你推文時候這麼厲害,麻煩你也快秀一下,不要嘴巴長毛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6-11-20 22:19:00
這種公然侮辱還是應該除罪化...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22:21:00
看幾個條文案例就想唬跟看幾本書就說要建築裝修不是一樣?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6-11-20 22:24:00
人家說你幾句不專業就火~你又念過幾本書可以說法官恐龍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2:24:00
我是不知道你是那位K大的誰啦 但我告不告 不是你說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2:25:00
說的算 有罪無罪 更不是你說的算 不是嗎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22:25:00
我跟K大沒關係啦,那種人誰來浸他都剛好而已,看手段而已阿覺得手段不好想告知,LAUNFEI開始狗仗人勢,也不知道哪位D大你就會說相信各別專業那位L就只會酸PO來講?講了然後勒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2:32:00
(攤手)反正手段好不好 幾個月後自見分曉 至於你跟L大到底發生何事 我也不想了解你在法律版的PO文 我也剛好有看到 相信推文中 另外兩位法律人的見解你也有看到 法令解釋人各有不同只有在法庭或檢察庭才會有答案 不是嗎?
作者: cloudybay (霧灣)   2016-11-20 23:01:00
我推這篇!結果很有可能不起訴 民事上感覺也不好主張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3:10:00
不管起訴與否 還沒到那天 誰會知道呢(攤手)
作者: LAUNFEI (態度決定高度)   2016-11-20 23:23:00
好一句 仗人勢,好一句嘴巴長 ,來設計板質疑告人是否過當之後,又自認誰比誰傲慢了,果然是法律"處",罵人不帶髒字,論拐彎,一的神!冠希論酸,晚輩時有不及前人k神,後又有一的神殺出重圍,直言仗義,一論判定結局看幾個條文案例就想唬跟看幾本書就說要建築裝修不是一樣?(此文乃k先生一貫酸文內容!?,近硃者赤啊~慎之慎之!)如果真的覺得大家繼續淌這化糞池大亂鬥很開心,除了D大與K大之情事,認為不過癮,我是否傲慢自有心證,您是否更加傲慢也天地可鑑,但我不認為所有人想繼續下去,我會先不回文,以示尊重D大
作者: victor21835 (victor)   2016-11-20 23:57:00
還好我不是法律系的 看的頭好痛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12:00
在原文說人家反串,人家回你說會叫我寫一篇摘要,反倒說人家帳號過多造成錯亂?! ...現在這到底是什麼情況阿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18:00
那可以請教一下 你實務打過幾場官司呢?這應該不會不禮貌吧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18:00
台灣恐龍法官超級無上限還真是抱歉唷唷唷請問你有仔細了解過台灣的司法嗎?就每天看個新聞也在那邊跟著嚷嚷恐龍法官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21:00
我只是很好奇e大說他是你老闆 都請你寫摘要了 怎麼還在law版發問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22:00
難不成你從小到大的學費是付給旺旺冬蔘還三粒阿要是連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都沒有,我真為你的客戶感到擔憂(抖抖抖.........這不就是一個交流平台,我老闆要怎麼做我怎管得著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25:00
我又被無視了。。。。。。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26:00
我開頭都說來交差了事了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26:00
喔 那您的實務經驗呢?可以請教一下吧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28:00
這是室設板,我老闆目的是想回歸這個板原該有的專業討論空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1 00:29:00
那個,可以停止了,你懷疑我用兩帳號你可以查IP啥小的都可事實上你也可以繼續唬爛還沒告成的法條然後先要求道歉如果你懷疑我是老闆,也沒問題,大家來po些證明力夠的東西
作者: gaykou (嗚嗚哇嗚)   2016-11-21 00:30:00
討論問題都要開職業大絕就是?完全失焦的戰文意義在哪?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1 00:30:00
至於實務經驗,上面那篇我看眼睛瞎了才看無吧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31:00
間,而不是現在這樣
作者: gaykou (嗚嗚哇嗚)   2016-11-21 00:31:00
同意樓上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1 00:32:00
K先生嘴賤不代表你可以用非自己專業來要求對方公開道歉law版我打什麼大家可以去看,我一開始講得很客氣了,講句難聽點的..我一開始好意,現在我只想說,你算什麼東西?
作者: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35:00
我老闆清楚這是d大跟k大私人恩怨,只是想制止搧風點火歪風~
作者: LAUNFEI (態度決定高度)   2016-11-21 00:56:00
感謝法律"處"關心,我的客戶都對我十餘年的服務很滿意,如想討論誰真的在持續引戰的主事者疑似用做賊的喊抓賊的方式繼續導入,小弟實在少陪~晚安,您繼續吧,好大的官威大老闆先生(一切都有消失與出現,一切都有因而果,歡迎所有大大清楚仔細檢視近期相關文章推文與回文序)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59:00
現在換聲音大就可以了是嗎XDDD遏止歪風?那當初K在到處引戰時 你們在那?法律版也是我去看我自己有關家事提問時 碰巧看到的反應那麼大幹嘛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1 01:05:00
原來A大是律師,可惜沒看到三階段論證...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1:06:00
除非你是這案件的承辦檢察官 承審法官 或是原告被告的委任律師 那攻防地點也不會在這裡不是嗎XD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1 01:06:00
law版其實我也在那邊打滾了一段時間,偶爾會客串一下
作者: LAUNFEI (態度決定高度)   2016-11-21 01:06:00
引述: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法律系學生多是背多分,沒有自己的想法(千萬別死背法條啊,大大大律師),您前輩老師有說,千萬要聽,恐龍法官多,也是前輩教授承認的啊!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1 01:07:00
推文發表一些自己的法律見解...當然e大的文章也有看到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1:08:00
為了一個不是自己的案子 還要寫一篇摘要 辛苦你了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1 01:08:00
雖然是雙方的恩怨,但是在這個版引爆的..當事人要行使他合法的權力,別人也無法置啄,不是嗎?要說到歪風,反正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 LAUNFEI (態度決定高度)   2016-11-21 01:12:00
法律我是不懂多少,我書讀不多,不過我只清楚明白,人在做天在看!誰消失誰隨後便至誰先護航誰,誰又引戰誰,自有公評,四處發起砲火,點燃烽火,真是好強大的法律團隊啊!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1 01:13:00
再者,有沒有被侮辱到,除了文章提到的部分外,也要參酌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吧?還有,室內裝修除了設計與工程的專業,法務部分也需要接觸,當然不像法律系那樣的專業,但也是得學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1:18:00
我覺得這話題 就此打住 反正公司律師也要兩個月後 才有時間幫我處理 除非A大真的成為K大的委任律師 不然這件事 就不煩您或你老闆操心了 讓室內設計版回歸該是討論設計的地方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11-21 01:21:00
說真的,我還真有遇到有版友是法律板與室設板兩邊跑
作者: LAUNFEI (態度決定高度)   2016-11-21 01:23:00
我真的是見識淺薄,第一次看見身為老闆,馬上拿出老闆身份和職業出來昭告天下的法律系大官人,想問各位有認識這麼希望自己受觀注與顯眼的律師?依據兩位法律相關事務大人的一言一行,如此衝,如此大聲與不客氣,還真是我數年來未接觸到的律師反應,小弟真的見識淺薄了,相信大家也是,如果我誤導了"反串"我道道道歉
作者: kcss5213 (cs5213)   2016-11-21 10:58:00
整篇看下來.推真正的專業 高下立判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11:05:00
真正的專業是在判決書或起訴書下來那一刻..........還有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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