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大家好 我來交差的 祝大家生意興榮
一、是否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一)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以行為人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之
公然狀態下,藉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
人人格者,為其構成要件(105年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
2.在網路上,將他打成牠應無造成他人人格之貶損:
有關「牠」乙詞,依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其義為「指動物的第三人稱代名
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將「他」打成「牠」,可認有將人動物化,自有負面評價他人名譽
之意。惟從K大在15756篇11/16 18:35分的推文回文內容來看「叫牠拿出證明法規來看…
…看不到牠極限在哪裡,早就不想理他了= =」,因時間間隔極短皆在18:35分內發出總計81
字,1分鐘之內牠他互替,應可認為係K大在打字時之誤打,應不足以產生輕蔑d大之人格,所
以應不致構成本罪。
(二)至於刑法第301條規定:「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
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乃送回或尋獲被誘人之得減刑規定,跟本事件毫
無干係。
(三)吾以為,d大應係想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而誤打成301條:
1.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按刑法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86台上6920號判決)。
2.然k大係將「他」打成「牠」,而無以何具體事實來毀損d大之名譽,應無落入310條誹謗
罪討論之空間,至於是否構成309條公然侮辱罪,則同上說明。
二、至於叫對方之後去跟檢察官解釋……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
嫌者,應即開始偵查。」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6-1條第1項前段
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二) 本事件中,d大提到將委任公司律師為之,並指出「叫對方之後去跟檢察官解釋」,可
知其係採委任律師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再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而有別於自訴程序。
三、誣告部分:
(一)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
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
(二) 本事件中,d大所訴事實係依據k大於15756篇11/16 18:35分推文回文之內容而非屬完
全虛構,不構成誣告罪之成立要件,而無成罪之可能。
四、民法部分(d大說採刑附民方式提告):
可能係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過失侵權責任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便採抽象輕過失之過失概念能通過,亦因刑法第309條不成罪,無不
法性而不該當本條。
五、附帶一提,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所以,要提出訴訟前要審慎為之,謝謝大家..
然後不要浪費時間在這無聊的事情了E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