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裝潢工程已經延期了半年左右,但因為設計師有更改設計內容,而我們也同意,然而當時並沒有簽訂變更書,這樣延期的部分是不能追討罰款的是嗎?
假如是的話,我們也既往不咎,現在要求設計師另立一份合約書明定新的完工日期,他也答應了,合約書如下,想請各位幫忙看一下是不是有什麼沒注意到的地方。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所以不太清楚,相信設計師但工程一再延宕也讓我們很為難。需要寫明更改的設計內容或是更詳盡的日程嗎?有什麼需要加上會比較好的嗎?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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