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四樓公寓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嗎?

作者: taiwan32603 (jason)   2019-03-19 13:34:20
這幾天研究一下,發現"裝釘天花板=要申請"這件事好像是誤會...
5層樓以下的公寓,如果沒有增加衛浴跟2間以上的起居室,應該是可以不用申請的,無關是否裝訂天花板...
解釋起來有一點複雜,也不確定我的理解是否有誤,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首先可以到台北市建管處下載他們發布的室裝36計
https://dba.gov.taipei/News.aspx?n=87FCEC958BB53E7E&sms=DDCFF6AEBFEBDB17
先看到第一頁"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對象",以下是法規原文:
https://imgur.com/a/qVOA4PZ
申請對象分成兩個大項,而5層樓以下的公寓應該是被歸類在第二大項的第三點
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透天),其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者。
這邊明確指出只有增設廁所或室兩間以上的起居室,才需要申請室裝許可。
然後再看到第十二頁,針對室裝行為的定義
https://imgur.com/a/XWaOh2C
定義中的第一條講到天花板
但是盲點在於,這邊的定義是針對室裝行為,並不是要申請對象的定義
也就是說,應該是要先看第一頁的申請對象,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對象的要件,再確認是否符合第十二頁的室裝行為來做最後判斷是否要申請。
以下是幾個例子
a. 6層以上的華廈大樓(符合第一頁的申請對象) > 做木地板、油漆(不在第十二頁中被規範的室裝行為) > 不用申請
b. 6層以上的華廈大樓(符合第一頁的申請對象) > 做天花板、高櫃(屬於第十二頁中被規範的室裝行為) > 要申請
c. 5層樓以下的公寓住宅"有"增加浴室(符合第一頁的申請對象)>不論有無施作第十二頁中的項目>均須申請
d. 5層樓以下的公寓住宅"沒"增加浴室(不符合第一頁的申請對象)>有釘天花板>也不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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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到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這邊也大概討論一下
這邊先看到"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的定義
https://imgur.com/a/g1KZmZj
當中只有第20項有提到"6"層樓以上的公寓才算公眾使用建築物
所以"5樓以下的公寓"並不算是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範圍之中
然後再看到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https://imgur.com/a/MlyQnnX
很多人應該只看到第三條的第一項"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就認定5樓以下的公寓釘天花板就要申請了
但請再看到建築物管理辦法的第二條,紅圈圈的部分
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案子"並且"同時符合第三條的這些裝修行為,才要申請
所以5樓以下公寓屬於[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
至於甚麼是"內政部認定有必要",指的就是增設衛浴&兩間以上起居室
(內政部營建署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函)
所以依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5樓以下公寓沒增設衛浴&起居室,已經排除在申請要件之外了
如此一來,也不需要再參考第三條的裝修行為來判定是否屬於申請規範內
作者: ddwx (咚咚)   2019-03-19 17:35:00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一項,天花板是要的。反推回去想為什麼天花板裝修要申請?前面已經有人解釋很清楚了。
作者: taiwan32603 (jason)   2019-03-19 20:36:00
已經確定不用申請了..今天打去台北市建管處,得到非常明確的答案了,就如同我上面講的一樣
作者: miniq303 (Mini Hua)   2019-03-19 21:35:00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是在定義何謂裝修行為,而不是「需申請對象」的定義,需申請對象已經很明確寫在第二條了。所以如果沒有增設廁所房間,應該是不用申請沒錯!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9-03-20 09:31:00
要先看第二條適用對象與範圍 才看第三條的裝修行為啦 不然我今天在郵輪上釘天花板 要申請室裝嗎 當然不用 因為郵輪不是建築法及室裝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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