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知道就有點厲害的日台音樂業界小知識(上

作者: ATCTaiwan (ATCTaiwan)   2020-08-29 14:59:18
知道就有點厲害的日台音樂業界小知識(上)─ 版權巨獸《JASRAC》篇
https://atctwn.com/2020/08/29/50737/
任何一個創作,誕生便有「著作權(俗稱版權)」,但不是讀法律的音樂著作人對繁雜的
權利細分及使用方式該如何是好?最有效率的方法就是交給專業的來。在日本最通常的模
式來說,著作人會先將自己的著作權交給音樂出版社,再由音樂出版社將自己作品的著作
權「信託」給「仲介」進行分配及管理。而本篇所提的「JASRAC」就是在日本至今仍處壟
斷地位的著作權管理及仲介團體。首先我們先靠下面這張圖初步認識你聽的音樂怎麼到你
手上的。
【被敲竹槓後的日本及JASRAC的設立】
明治維新後日本為了跟上世界先進大國的腳步,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在1899年第一次
頒布著作權法,1931年配合羅馬公約概括的把大部分音樂相關行為含括到著作權法中,但
當時民風狀況卻是「有著作權法但沒著作權觀念」,也沒有一個專門管理音樂著作權的組
織。在這個背景下,1930年代日本NHK受到了當時由英德法澳義五國組成的「錄音權協會
國際事務局」代表在音樂使用權方面的漲價要求,期間甚至發生過NHK將近一年時間無法
播出外國歌曲的窘境,之後還一度想在日本成立專門的著作權代理授權組織。
這個事件最終促成日本在1939年「仲介業務法」的設立,依照本法案,每一個著作權種類
都僅允許一個管理事業成立,排除境外勢力後,音樂著作權的部分宣布由「社団法人大日
本音楽著作権協会」統一管理,並在1948年改名為現在的「一般社団法人日本音楽著作権
協会(JASRAC)」。隨後在這條法案以及二次大戰後日本文化廳(相當於台灣的文化部)
、GHQ(駐日盟軍總司令)保障下,JASRAC在超過60年的時光壟斷了幾乎全日本的著作權
管理工作。
以下根據仲介業務法,要求草創的「社団法人大日本音楽著作権協会」的四個經營方向。
你沒看錯,一直到現在JASRAC都還是做為非營利公司持續活動著。
① 作為公益性的非營利組織,代表作詞、作曲者行使權利。
② 根據日本的實際狀況訂定公平合理的費用,並逐步、穩定的收取。
③ 與外國的音樂著作權團體相互結盟,以內外平等的原則保護外國人的音樂著作權。
④ 為了著作權思想的啟蒙及普及持續努力。
【時代衝擊及JASRAC不變的壟斷地位】
1990年代隨著網路興起、錄音、錄影、出版媒介的多樣化、各項政策鬆綁、改善JASRAC對
於市場壟斷情形(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的大環境下,最終日本國會在2000年廢止仲介業
務法,頒布全新的「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將著作權管理事業的部分由原先的許可制改
為登錄制(你有本事就能自己開一間的意思)。此時,對於JASRAC長期處於壟斷地位有不
同聲音的團體也應運而生,其中較為著名的有eLicense以及Japan Right Clearance(JRC
),但就當時的狀況而言,日本全部的音樂著作權管理團體全部加起來市占率大概只有1%

也因為JASRAC古老制度加上長期壟斷的局面,使得相關問題隨著時代層出不窮,從跟KTV
收取音樂使用費,到遊戲、網路漫畫(歌詞也算在內)、喫茶店以及音樂教室教學用途(
可參考友站整理),甚至是向演奏者徵收千年前傳統樂曲版權費的烏龍事件等(後來
JASRAC承認錯誤並道歉),讓JASRAC可謂臭名遠播。連知名歌手宇多田光都曾看不下去表
示「如果是用我的歌做教學用途,希望能夠不在乎著作權費被大家使用也沒關係」,但由
於著作權信託契約屬於專屬授權(知道吳青峰事件的朋友應該不陌生),即使宇多田光的
聲量再怎麼大,仍無法改變JASRAC行使權利的事實。
然而,收錢是一回事,給錢又是另一回事,不透明的利益分配規則使得不論是使用者或者
著作權人都相當感冒,因此也有不少作家是拒絕將自己的作品登錄到JASRAC的(例如東方
Project作者ZUN)。
【為何JASRAC能夠如此暢行無阻?】
音樂著作人如果能夠更專注在音樂創作工作上,為什麼要花大把的時間在權利行使以及管
理上?著作權管理團體的存在,能夠相當大程度節省著作人或者著作權人在交易成本上的
精力及時間,也因此著作權管理組織一直以來都有其「需求性」。
加上日本在著作權法尚未成熟時,僅允許一個著作權種類存在一組管理團體,當這個團體
沒有競爭者,又受到法律規範能夠有效管理所有資源,在規模經濟的效果下,壯大幾乎是
必然的趨勢。截至今年4月1日,JASRAC的信託契約數已經超過1.8萬件,音樂使用費徵收
超過1176億日幣。財大氣粗的JASRAC,跟其他團體競價時自然能有更多籌碼及音樂資源能
與使用者談判。長久下來即使法令鬆綁,依然相當不利新團體加入競爭。
最後,是JASRAC以及「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的性質,JASRAC的著作權信託契約權利等同
專屬授權,且著作人是「原則」全權信託,沒辦法說創作10首歌只登錄1首在JASRAC。其
它優點還有在著作權受到侵害需要救濟時,JASRAC可直接代替著作人打官司。
【JASRAC獨大問題的解套】
日本東洋大學教授安藤和宏曾在其論文《音楽著作権管理事業者の現状と課題》中提到「
依照現在JASRAC的一元管理下,對新的使用形式和其對應的報酬改訂無法有效反應,且無
法彈性的應對使用者們對於額外服務的不同需求。繼續這樣下去的話,面對透過網路及全
新的媒體型態所提供的作品,將無法有效的自由訂定與作品本身價值相符的價格,也很難
成立自由的發行單位。更進一步說,JASRAC的獨佔集中管理體制已經成為音樂產業發展的
阻礙。為了解決這種狀況,只能更改現行制度,導入複數個團體加入競爭,讓使用者及著
作權者有更多的選擇。」
前段提到2000年頒布了全新的「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使得更多有志之士加入著作權戰
場(雖然大部分都陣亡了)。直到2016年日本愛貝克思扶植由eLicense以及Japan Right
Clearance(JRC)合併的「NexTone」才讓這個局面在未來有逆轉的可能,有關「NexTone
」這間公司的介紹可以繼續參考友站介紹(連結)。或許哪天能看見像是AMD對陣intel的
版權市佔率大戰也說不定...
作者: kazeho (風穗)   2020-08-30 00:41:00
台灣的MUST(也是音樂集管團體)就發生過類似的爭議https://blow.streetvoice.com/38476/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