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三)原本要上班
然後調休到2/11(日)
所以基本上2/11算平日
我的同事說 他2/11沒來上班
基本上可以用特休補
可是可是。。。公司說,不能!不能!
年後2/20(二)上班,然後2/24,25沒有休息,基本上算假日
可是公司說,2/11沒上班,要用24-25一天補,
很好,他也沒來,然後公司記曠職(16小時)2天欸?
本人2/10-11有事情也沒去加班
也被通知2/11不能用特休補
也是用2/24-25補回來的
因為假日沒強迫加班,且公司把權責放在現場領班上,基本上跟現場領班說一下,就可以
休
ps:特休=8小時
問題來了。。
(1)調平日班到假日上,為何不能請特休?
結果搞到用2/25(日)補,等於那天就不算假日的薪水
(2)10號11號(六日)公司都算平常班?
為什麼被記2天曠職?(16小時)
然後這樣記曠職扣錢,有沒有違法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