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綜板的板友你們好,我好像是首次在這裡發言,若有不符合規矩的地方請大家務必提醒
指正。
我猜每位關心這則新聞的板友,都曾經對山口達也有過好印象,因此感到憤怒、震驚的心
情,我想我們都是一樣的。
不過對於這則新聞,每個人覺得山口達也所犯的錯誤嚴重度,以及願不願意原諒他,都會
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而得出不同的答案。我認為這些答案都沒有孰是孰非,看到大家這樣
爭執讓人感到很難過,因為我們都是從這則新聞裡受傷的人,也是不希望這個世界再發生
類似事情的人。
當我們無法理解網友A單單一句山口達也的行為惡性其實沒有這麼重大的意見,我總覺得
可能是因為我們對A的生活經歷一無所知;而A在難過自己的發言被其他人攻擊的同時,
我總想著如果最初A有針對自己是怎麼得出「山口達也的行為惡性其實沒有這麼重大」這
個結論有更多的說明,可能就不會發生這樣讓彼此二次傷害的話語。
因此我想試著以自己做示範,去談關於這幾天山口達也的謝罪事件。我自己先承認,我是
粉絲,所以不管說什麼都會被認為是幫偶像辯護,但我事實上就大眾所謂「性侵案件」的
想法,不管是林奕含事件、發源自好萊塢的#metoo運動、或者我自己工作上/生活中遇到
的情況,我採取的立場向來都是一貫的。我的理論確實不是社會的主流,但我會嘗試著把
我的邏輯解釋清楚,提供給各位做參考。
首先,山口達也本次事件會被移送到檢察署,而之前好像比較沒有如此名人的前例,我個
人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從2017年7月13日開始,強制猥褻在日本從告訴乃論罪變更為非告
訴乃論罪,也就是變成台灣一般民眾所說的「公訴罪」(但這是一個不精確的名詞,不建
議大家繼續使用)。也就是說這個罪在2017年7月13日之前,只要當初提出告訴的被害人
撤回告訴,那麼整個程序就終結了,在司法制度上不會再繼續討論。
而2017年7月13日之後,在日本並且被檢察官/法官認為該行為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
的情形下被害人縱使撤回告訴,檢察官/法官依然要依照職權去判斷該行為人有沒有構成
這樣的犯罪。
修法內容可參考此文【全員注目】刑法・強姦罪改正で強制性交等罪の運用始まります!
走到哪個板都充斥一邊無法接受偶像神蹟被戳破,一邊說著沒有把偶像當神的人,到每個板都要看這種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