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
自從上次的事件已經過了半年,我也已經離職。
現在我換到了一家可以自由接案的不動產公司,
不需要每天去公司上班。
由於我已經在不動產行業耕耘了8到9年,
擁有穩定的客源,所以業務推展得很順利,
這半年也成交了三四個案子。
時間確實沖淡了當時的情緒,
但現在回想起來,
前公司的種種還是讓我感到不可思議。
最後,公司臨時修改了員工規則,規定休職最長只能三個月。
因此在五月時,他們寄來了一份休職期滿通知書,告知如果我無法復職,
就只能以自然退職的方式離職。
所以,公司的最終處置就是什麼都沒有處理。
回台灣報警後,勞工局回覆說,
因為我並不隸屬於台灣的公司,而台灣公司和日本公司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單位,
所以他們無法介入。
向日本勞動局報告後,
回覆是他們會徹底調查,
但調查的方式及結果無法對我公開。
加上我也已經離職,
所以這部分的後續進展我並不清楚。
不過,
由於我後來參加了不少不動產業者的聚會,
陸續聽到三四家業者都說我前公司的
主管名聲很臭,
很多知名公司都不喜歡他。
現在想想,真是慶幸自己離開了,
不然現在拿著那家公司的名片
真的會覺得很丟臉。
在此我想奉勸一下
有意在日本華人小公司上班的朋友,
如果一家公司管事的人並不在公司的謄本上,
而是找了非相關人士來當代表取締役,
千萬不要進去上班。
因為一旦發生糾紛,完全沒有保障。
即使他們打著台灣跟東京都有辦公室的名號
給客戶,其實就是兩家不同的公司。
從我的事件來看,
客戶在東京購屋出現了糾紛,
也不會因此回台灣申訴就會獲得任何解決。
但很慶幸的是,
我學到了很多勞動法知識,
還有休職的制度相關,
如果有板友在職場上也遭遇到類似的問題,
歡迎問我,
我可以提供你們申訴的管道以及如何自我身心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