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發在這裡是否恰當,倘有違板規之處,還請版主告知,將會自行撤下。
我想很多人應該都覺得前幾天所公告的入境旅客藥品限量規定「怪怪的」,
而且非常不合理,甚至刑罰不相當。
卻無法明確知道在法律上的違誤,以下這篇由蔡律師在FB上所撰寫的文章
可以幫助大家了解該管制表在法律上的違誤處,可能已逾越了藥事法的規定。
http://ppt.cc/jCSF
(蔡律師在留言中也說希望請大家多轉載)
其實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但書已經明文規定旅客自用藥品不在藥事法第22條
的限制範圍內,是除外部分,既然如此,食品藥物管制署又怎麼能依藥事法第22條
第2項規定加以限制之呢(是否有會同財政部同意此部分也是可議的)?
大家如果覺得該限制不合理,應該一人一信向主管機關表達其自認的不合理處,
不一定是要專業的法律論述,而是向政府表達刑罰之不合理及限量的不合理即可,
並請食藥署說明。
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希望大家能夠共襄盛舉。
食藥署的詢答系統:
https://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