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nnie759281 (匿名)》之銘言:
既然都聊到法律了,
只好拿著雞排珍奶出來大放厥詞。
以Airbnb & uber 目前在全世界領域的破壞式創新而言,
食衣住行育樂都是一種必須要被解決的人性需求,
在天災 & 人禍的必要情況下,提供緊急救助管道是必須的,
因為這凌駕於人性的其他需求之上,為最低層次的安全需求。
而今天在安全需求已經被滿足的前提下,
為了心理層面的其他因素,不選擇可能一個晚上只要1200左右低價的成田機場飯店
而是選擇向某個沒有登記的某人給予金錢並得到飯店&交通服務
這樣是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
問題二:
如果把這樣的服務上架到 uber & airbnb,這樣的服務是否合法?
一個是個人行為,另外一個其實也是個人行為,
但是一個個人行為需要由個人負責,
另外一個個人行為需要由一個特定法人負責,
從C2C的概念 進化到了 C2B2C,
其他P2P O2O LBS等等的概念就不多提了。
回到原點上而言,
如果M大持續要收費,就是將這服務上到Airbnb or hotel.com
如果希望做免費當公益認識朋友 > 收費模式完全取消。
只有這兩條路,不會有任何的模糊地帶了,
模糊只會帶來混亂,混亂造成誤會,誤會造成困擾
困擾帶來紛爭,而紛爭使人感到痛苦。
旅遊不是一件為了享受快樂的事情嗎?
感到痛苦的話,還要旅遊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