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enChinBiao (阿標)》之銘言:
: 有條規定是說 三十天內要保證將商品帶離開
: 那如果我購買後要郵寄回台灣呢?這樣是否可以?
不可以,一定要有看到屍體,阿不是,是一定要有看到完整的物體。
: 還是會做紀錄?然後出入境時檢查?
理論上有可能變成跟歐洲一樣,過海關的時候要給海關蓋章檢查
但是日本政府到底要怎麼要做還沒有明確的公布
目前看到的消息應該是現在有退稅的東西不會做特別的檢查
(像衣服,電器,3C等)
但是食物,藥妝等消耗品就會被要求要沒有拆封的帶回去。
當然,這也是比較合理的作法
: 如果沒有任何規範?
: 那簽三十天內帶離商品的切結書 有何作用在嗎?
: 因為小弟的情況是會待一段時間 大約半年。
: 所以上來發問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