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go77 (小GO)》之銘言:
: 平常都是在這邊潛水吸取各位的經驗與建議
: 很抱歉在日旅版第一次發文就是這種狀況文,但我現在真的快腦充血了
: 跟檸檬行動網路租借機子是好幾個月前就已經預定好的
: 本來看他們網頁標示一天79,雖然要連行程前後一天都算入租借,還機運費自付
: 網頁是寫請使用宅配通小資箱寄回,需自行支付65元<<<這行是接下來的重點
: 因為算起來還算便宜(吧?)
: 加上去過日本的朋友也說本來想租他們家但因太晚定所以沒租到
: 因此雖然這家在網路上評價實在很少(不好的評價也有一個)
: 我還是不怕死的跟他們下定刷卡了
: 租期是10月18~10月26日
: 結果今天,就是剛剛,對方LINE客服敲我,詢問我可不可以在回國的時候幫他們寄回東京
: 本想說順手幫他們寄回也沒差
: 結果對方客服表示運費需我這邊付,從關西機場寄過去的運費是800日幣
: 順手敲了一下計算機....我好心要幫他們寄還要花我台幣230?!
: 我以這點質疑他們,說我在台灣寄回只要65,在日本幫他們寄回運費卻還比在台灣高?
: 對方客服就回我不接受的話他們就退刷取消此筆交易
: ?!?!?!?!?!?
: 這是什麼情形?!
: 你們機子台灣滿了,這台要我這邊直接寄回日本是我的問題嗎?!
: 怎麼會要顧客接受這種條件?!
: 顧客不接受就威脅說要取消交易!!
: 看到他們這樣說我真的當時有種血往上衝的感覺
: 在顧客要出發前的一個禮拜才來搞這齣?!
: 想請問各位遇到這種情形該怎麼辦?
: 要乖乖接受不平等條約還是帥氣的說你就給我全額退刷包含手續費都給我退!
: 可是又很怕退了臨時找不到租的地方啊QAQ
: 當初考慮要租哪家的時候也是找好久考慮好久才決定
: 結果....果然旅行總是會出現你絕對想不到的意外啊啊啊啊(抱頭)
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二點這是由於他的問題而不是你的問題要兩倍的訂金回來吧
全額付費就要兩倍的全額回來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直接打電話給消保官吧
該守的規則要守,該要的權力也別放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