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anyeh: 查了一下,日本尚無免責的明文規定~ 05/04 20:34
在板上談這個是有點離題
網路上也都有資訊
大家看看 版主若覺不妥請刪文
或是請我自刪都沒問題
台灣的法律規定以下場所需配置AED
http://tw-aed.mohw.gov.tw/ShowNews.jsp?NewsID=16
(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二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
(二)、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
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等交通工具。
(三)、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
(四)、學校、大型集會場所或特殊機構:高中以上之學校。
(五)、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
(六)、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三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
(七)、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二百五十間之旅館、飯店
(八)、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
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
不過在日本 我相信大家看到的AED密度應該更高 連嵐山小火車上面都有
http://moola3.pixnet.net/album/photo/274398414
至於免責討論 法律有寫
http://tw-aed.mohw.gov.tw/UploadContent/complete.pdf
可是我相信大家都會怕麻煩 畢竟人心不古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四之二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
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而日本方面 日本救急醫學會 在推廣CPR+AED的FAQ中也有提到
http://aed.jaam.jp/faq.html
責任を問われることはありませんか? (不用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責任を問われることはありません。 (不會被追究責任。)
而日本相關法條 我查到的是
http://0rz.tw/UpBJx
「善きサマリア人の法」に一致する法律はない (沒有法律符合“好撒瑪利亞人法”)
而且雖然有民法698 条の「緊急事務管理」の項、刑法37 条の「緊急避難」
而且阻卻違法的可能性高 實際上因為這樣被告的case也沒有
但是的確是沒有相關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