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ang18 (肥妮)
2015-12-04 11:11:33自104 年12 月7 日起針對旅行不便險部份條文修正,摘要如下:
1. 班機延誤定義:
(1)增加「班機於預定起飛時間前四小時被取消、延誤或機場宣佈關閉
的理賠認定標準」:以航空公司或機場網站公告為準。
(2)班機延誤補償同一出發地以給付一次為限。
2. 行李損失補償:刪除個人行李由人為因素所致之遺失不負賠償責任。
3. 改降非原定機場之補償:非原定機場加註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
4. 提早結束旅程之補償:修正第三款條文「於旅遊出發前已知悉旅遊目的
地突然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或法定傳染病……」,不負賠償責
任。
5. 相關費用單據皆改需為正本才能申請理賠。
跟舊版差異不大,只是多了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