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新宿旅遊時掉了東西, 返國後經由各種方式確認已有人將失物送至警察局.
已有確認遺失物編號與報案內容相符、且新宿警視廳只能保管到 2/10
上網做了些功課, 若要託人代領除了日文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明
https://www.police.pref.saitama.lg.jp/a0110/kenke/documents/ininjyo.pdf
與代理人身分證明、印章
以下是問題
1. 還需要什麼文件呢?
2. 需要當時報案留著的英文報案單(有編號)嗎? 影本可以嗎?
3. 失物內含有護照(已報廢), 委託人身分證明用台灣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可以嗎?
4. 委託書我這邊填完用印後傳真給對方可以嗎? 還是要我填寫正本寄過去呢?
本板搜尋"代領"、"代"+"拿"、"遺失"+"代"資訊不多
希望能有之前代領過的板友能經驗分享, 文章就留給之後需要的人查詢, 感謝大家.